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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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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2年05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进一步规范基金会保值增值行为和信息公开等
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张雪弢

    日前,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总资产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

    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规范的法规政策,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的行为。在捐赠接收方面,一是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保捐赠的公益性;二是规定捐赠收据的开具应当在实际完成了捐赠财产接收程序以后,不能提前或虚开捐赠收据;三是明确了确认非现金捐赠入账价值的依据;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时要确保其具有使用价值;五是对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在捐赠使用方面,一是重申了使用公益捐赠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是明确了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相关程序;三是要求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五是明确了基金会项目直接成本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六是划清了日常运作费用和项目直接成本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必须在基金会的全程监督之下;八是规范了基金会选择项目执行方和受益人的原则和方式。

    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一是要求基金会要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二是明确了基金会在从事交换交易时需要遵循的原则。三是禁止基金会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四是禁止基金会借募捐之名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营销等活动。五是明确了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六是限定了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类型和具体运作方式。

    进一步加大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一是强调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要求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前,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的有关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如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等向社会公告。三是要求基金会在通过募捐取得捐赠收入后,要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四是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五是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披露。六是基金会内部制度的披露,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在本组织网站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非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置备于本组织办公场所,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规定》要求基金会自身要加强内部的控制与监管,强调基金会对公益捐赠应负有的责任。首先,要求“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和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其次,要求“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要求“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规定》还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成本列支问题。除内部必须披露外,还要求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特别是开展募捐以后,要将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向捐赠人或社会公众报告。

    根据民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规定》属于民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