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范笑天
慈善事业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建构却是在国外慈善组织进入中国以后才启动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发达国家那些更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理念、体制和运作方式,也深深地影响到中国慈善事业。
从基本国情出发,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进,要依照循序渐进原则,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要有精细的落实步骤考虑。在此,提出如下三点:
第一,加快配套法修法步伐。
邀请专业人士,就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支持进行详尽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形成与慈善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相配套的立法修法时间表,以便为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列入立法修法议程,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就立法修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问题,与相关主管机构进行协商,比如,与税务机关协商专项减免税的立法修法问题;对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法规章程进行适时修订,比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紧修订;对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执法活动的规律、效果,与执法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为完善立法修法建议提供充足的依据;清理相关的政策文件,从为慈善事业发展松绑的角度出发,废除一些过时的或被实践证明低效、无效的政策规定,之间形成和完善科学规范有效的政策体系。
第二,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就地方性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进进行试点。
建议在浙江省(经济发达地区)、重庆市(西部地区)、北京市(政治中心)、甘肃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四个省市率先进行试点。
四个地区分别设立不同的试点项目,以不同地区的各自特点为基础,兼顾慈善事业发展整体格局和长远前景的框架,详细论证,选择项目;试点要有联动效应,对相关的部门、领域以及法规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不求单兵突击,而求整体推进;尽可能地降低改革风险,强调循序渐进,对没有把握的做法,谨慎处之,尤其在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调整的问题上,要进行充分的评估;试点采取开放方式,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智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注意吸收现行的其他领域改革的经验,也欢迎民间组织或个人积极参与;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吸纳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参与、合作。
第三,建构慈善管理机构与各类型慈善组织之间的新型关系。
依照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要求,将这种关系奠定在法律基础上,确保各方都依法行事,确保慈善事业运行的健康有序。
一、确定慈善管理机构的组织职能。各慈善组织以团体名义加入慈善管理机构,参与该机构制定的慈善事业发展纲要或其他行动纲领,接受机构颁行的各项活动规则,使得机构成为真正有组织实效的指导机构;把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机构的基本工作目标。
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以慈善管理机构名义推动与政府、企业、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比如,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慈善组织的活动采取各种支持(在社会动员、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便利)。推动各慈善组织之间的合力并进、有效协作。
三、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和实施慈善事业领域各项自律规定,督促各慈善组织严格依照活动规则办事,对违规者进行追究;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进行及时公正的调解乃至裁决。
四、提供高效服务。帮助各慈善组织及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他们与政府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关系,承接政府各项委托项目,依照公开规则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帮助各慈善组织推进自身能力建设;为慈善活动的筹划、推进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学者就慈善事业发展涉及到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探讨,将探讨成果惠及各慈善组织;协助国内慈善组织依据有关规定与国外同类组织建立起良性合作关系,提升慈善事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使慈善活动的运作更专业化,更有效率。帮助一些有公信力、有运作经验的高素质慈善组织率先走出国门,在推进慈善国际化进程中发挥领军者的作用。
中国儿童罕见病救助基金秘书长
范笑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