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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遴选开始

2016-05-2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2016年5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为了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遴选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省(区、市)可选报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地级市(区)作为国家级试点地区,每省(区、市)2个申报名额。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通过开展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适应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的五项重点任务。

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以确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老年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使其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强化信息支撑,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

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医养结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当地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 本报记者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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