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由民政部正式发布。《管理办法》主要对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年龄界限定为70周岁,同时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负责人的产生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