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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2014-07-1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8日发布《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尽快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除此之外,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也被提上日程。《通知》明确提出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不得拒绝需紧急救治但无力缴费患者

根据2013年发布的《意见》的规定,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此次《通知》明确表示,对于2013年《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对于医疗机构在基金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予以解决。对于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经费的解决,使“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成为一种必然要求。《通知》规定,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多渠道筹集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筹集方法在《暂行办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基金的设立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应当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直辖市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向直辖市本级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资金筹集方式上,《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市(地)级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同时第八条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也被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经办管理机构可选择部分社会组织

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管理机构方面,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

《意见》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暂行办法》中则列出了部分选项。在第十二条中写明:省级、市(地)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在《意见》中有三项。第一是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第二是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第三是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需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

根据《意见》的要求,各地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要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予以监督。

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还要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只是基金监督的一个方面,《暂行办法》对行政监督进行了规定。

首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次,省级、市(地)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不得支付有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费用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两类,且是最后的兜底手段。

医疗机构的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要求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才会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不过,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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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部分地方的公立医院存在较严重的医疗欠费情况。根据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的统计,全市11家市属公立医院目前累积的医疗欠费共有8157万元,欠费人数有8000多人。成都的10家三级医院2013年被欠费的总额也超过2000万元。对于医院而言,“这种事没有好办法解决”,“再痛也只能自己忍着,再多也只能扛着”。许多医院甚至规定,如果病人恶意逃费,将由医护人员埋单。因费用问题而导致的“见死不救”必将进一步激化医患纠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将为医院“见死必救”托底。今后医院抢救无人埋单的急诊病人后,有望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埋单,不再做“冤大头”。因此,《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众多网友在点赞的同时,也认为如何落实是关键,执行层面需要更多配套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而且要根治“见死不救”以及更为深重的医患矛盾,不能止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还需通过全面深化医改来解决。

公益时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