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木兰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今后可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参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更好地保障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通常被称作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简单解释,就是由企业发起建立,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资金池,再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员工退休后从中获得补充养老金,来提高退休待遇。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起点是20世纪90年代初,具体标志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不仅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而且更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百分比;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虽然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历史并不短,但由于其存在“没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自愿原则为主建立的企业年金,其发展却并不迅速。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此前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参与年金计划的比率仅为1%,且绝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年金成了少数人的消费。
记者从某猎头公司获得的数据显示: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常见福利前10位中,企业年金位列最后一位。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公积金、休假及旅游、年度体检、企业年终奖、餐饮补助等。
因此有分析人士指出,企业年金之所以面向社会组织人员开放,是人社部在不断调整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参保,效果并不显著后的又一尝试。
对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一方面,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慈善以及非营利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养老保险缴费以工资为基数,退休后个人账户积累数有限,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其他工资较高行业的工作人员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原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入社会组织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导致社保缴费年限较短,退休时较为吃亏。此外,社会组织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建立企业年金,也能为社会组织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升其竞争力。
至于具体的年金产品,廖鸿表示将选择实力雄厚、专业服务优质且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年金基金管理团队,专门为社会组织开发年金产品,“产品设计应符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
实际上,据本报记者了解,与企业类似,某些行业协会和大型公募基金会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设立企业年金;而规模相对较小的社会组织则更多持观望态度。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刘洲鸿表示:企业年金的建立对于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增强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有一定帮助,尤其对于员工而言,等于多了一份养老保障。但他也补充,南都基金会是否要建立,还需要研究:“要研究通知的具体精神、计算究竟有多少投入,再报理事会讨论,最主要是征求员工意见。”
《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并无热情。一位基金会工作人员坦言:“养老金亏空是人尽皆知的事,没人再乐意交什么企业年金。钱拿到手上才踏实,通货膨胀这么严重,到老了这些钱够干什么谁不知道。再说跳槽到其他单位,万一没有这待遇,之前的就都白交了。”
虽然《通知》最后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但泛海公益基金会项目高级经理谭红波仍坚持预测:只要不做强制性要求,很少会有社会组织参与建立。“社会组织因为没钱,所以员工福利本来就少。尤其是基金会与企业不同,还有行政支出的上限限制,更会仔细考量这部分的支出。”
(本报记者 张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