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闫冰
在2013博鳌亚洲论坛上,“社会企业”一词不仅成为一场分论坛讨论的主题,更是成为论坛上公益领域参会者交流论道的核心词汇。
过去几年间,越来越多的商业创业者不再满足于单纯的经济回报,而是希望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升自我社会价值;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也试图摆脱对传统捐款的依赖,谋求可持续的财务来源。社会企业在中国应运而生,并开启了第一拨社会创业潮。
然而,关于“社会企业”究竟是什么,大多数人会用简单的一句话做这样的表述,“社会企业就是用商业的手段来达到公益的目的。”如何准确定义,可能就无从知晓。而对于更广大的公众来讲,这一词更是陌生。
紧接着,由上海财经大学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21世纪社会创新研究中心、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政策与实践学院共同撰写完成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伴随博鳌论坛新鲜出炉。报告中的第一部分便将“社会企业”一词做了概述、分类和本土化定义。
在此,《公益时报》将报告加以整理,以飨读者。
为什么需要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最早源自欧洲。早在1844年,英国若干名为“合作社”的组织便以该模式加以运作,其从事企业活动以达成社会公益目的而非商业利润。自20世纪末,一些企业家开始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以其企业的相关管理模式、运营模式参与到解决人权问题、环境问题、健康问题等相关社会问题中。这些企业家被称为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从而推动“社会企业”在全球蓬勃发展起来。
社会企业的存在价值在于何处?
第一,市场存在缺陷。市场机制天然存在很多局限性,很多问题完全靠市场是解决不了的。大家都追求高利润,容易忽略那些不能带来高回报的社会需求,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些新的办法。
第二,政府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说政府资源不够,政府靠收税只能做一定的事情,再者政府的效率不高,靠政府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也不现实。
第三,靠NGO也不行。NGO大部分都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需要不断地由捐助者捐钱,它的影响力就有限,得不断地靠别人输血才能做。像这些方式目前很多问题解决不了。政府、NGO、企业解决不了的,需要新的方式来解决。
社会企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根发芽,社会企业家开始涌现,社会创投跃跃欲试。学界对此表现出极大关注,地方政府开始尝试社会企业的孵化,媒体亦开始呼唤社会企业家精神。经过几年沉淀,一批优秀的社会创业者、社会投资者逐步显现。
然而,对于“社会企业”的明确界定至今却众说纷纭。
定义三要素
“社会企业”所涉及的概念范围较为广泛,形式多样,可能是非营利性机构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亦可能是营利性企业介入公益非营利领域,亦可能是几个非营利性组织共同投资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目的所创设的营利性公司。
有关“社会企业”的定义在国内仍然模糊,其争论仍在进行。结合社会企业的发展历程以及近年来众多社会企业的案例分析,报告认为一个严格的“社会企业”定义应该具有三个要素:“目标设定”、“运营模式”、“利润分享方式”。
“目标设定”是指企业的主要目标、使命是什么;企业所存在的主要动机是什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不尽相同。意大利相关政府部门强调了这些社会目标主要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而香港政府则将这些目标更为广泛扩展到环境、社会公正等相关问题上,如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以及培训机会等。欧盟委员会与美国社企联盟都指出:社会企业的重要特征是其企业的社会目标。不论表述如何,其定义都意在强调有益于解决相关社会问题。
“运营模式”是指企业采取了何种经营的手段以实现其设定的目标。美国社会企业联盟指出了社会企业需按照商业规则以及方法进行企业活动,并且借助市场的力量。在其补充定义中强调,社会企业的商业活动应当是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有些国家则强调社会企业是一种“商业模式”,多少表明了社会企业是以企业的运营模式从事商业活动。
“利润分享方式”是指企业如若盈利,其利润如何分配、最终流向哪里。在香港政府的定义中,着重强调了社会企业所具有的“利润分享的方式”,即:社会企业的利润会再次投入到其社会公益相关的企业活动中,而不是进行股东分红。欧洲委员会的官方的定义都着重强调了其利润的流向:不应用于投入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其主要或全部利润流向实现其社会目标的再投入中。这一点使得社会企业显著有别于一般企业,即社会企业是营利性的,但其营利动机以及利润流动走向始终围绕实现其“社会目的”。可以看出,这些政府或机构意在利用清晰的利润流向来界定社会企业。
概念本土化
报告认为社会企业需要有中国本土化的定义。定义的设计首先基于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监督的实现;有利于与本地文化认知的连贯。此外,还要考虑到不同的行动主体有不同的动机和侧重点,从文化推动的角度、从政策制定的角度、从国情结合的角度,我们提出社会企业的三级概念框架,并且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可以认证的标准,而非注册的某种新形式。
A类定义:
“以创造社会效益为核心文化的企业”是一种广泛意义上起文化倡导作用的定义,推动这样的社会企业发展,能促进整体商业文化朝着更具有社会价值的方向发展,同时促进私人资本的流入,因为资本天然有着回报的要求,不限制利润分配的做法,可以有效地激发资本的活力;也没有必要获得政府的政策优惠。
A类企业本身就是企业的形态,受到政府工商部门和其他业务相关部门的监督,而认证的核心在于其社会绩效,于是需要开发一套指标体系并结合财务可持续性,才有利于投资和影响力扩大。
B类定义:
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社会公益投资为主要利润分配的企业是从政策制定的角度出发,推动这样的企业,能有效规范社会企业行为,从而制定政策优惠和扶植条件。这类社会企业首要创造的是社会效益,致力于改善民生,这与当前我国政府提出的社会管理的创新思路是一致的。
这个定义有几个显著特点:明确了社会企业的形态;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其营运围绕着这一目标的实现,而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基于社会投资的利润分配将社会目标的首要与否作为认证社会企业的标准,是危险且主观的。
另外,报告特别说明,为了有效监督企业是否基于设定的目标运营,应该开发相应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促使社会企业如同普通企业发布年度报告一样,发布社会效益报告(可由民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如果企业的首要目标发生了转变,则应该取消社会企业的认证。但是,社会企业的社会效益大小,不应该作为判断社会企业属性的标准。
C类定义:
经营性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结合本地特色的一种社会企业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民办非企业的特点上看,本身已经满足了经营性活动为运作模式,以及社会服务目标为使命的社会企业两大主要维度。只是目前的法人结构体制下,它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受民政系统管理,能接受捐款资助,但是不能分红。我们也将其作为特殊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定义。
(闫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