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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依法处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2017-05-1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在民政部公布的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名单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文化领域的,他们通过种种手段敛财,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权益

5月11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做好培育发展工作的同时,要强化规范管理。

《意见》强调,要。宣传文化、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

“山寨社团”、“离岸社团”问题突出

《意见》指出,目前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总体发展不够、活力不足,还不能适应文化事业、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要求;一些行业组织党的建设缺失,党的领导弱化,有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内部治理不规范,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一些“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四处敛财、屡禁不绝,侵害了社会公众权益,亟待加以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要求要强化规范管理。

第一,进一步明确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行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严格规范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成立,加强规划指导,压缩总量、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组织比照全国性行业组织从严审批。对于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同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

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企业网站等各类网站以及“两微一端”运营机构不得自行成立有相对固定组织机构的联盟、协会等全国性合作组织。

第二,建立健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综合管理体系。

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对行业组织统一登记、依法监管、做好服务。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引导和推动行业组织成为政社分开、依法自治、权责明确的法人主体。

对于承担特殊职能、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确需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做好行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行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评估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规范行业组织涉外合作与涉外交往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依法管理境外行业组织在境内的活动。

第三,依法处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文化、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行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取缔非法编印的内部报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行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各类媒体对行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加强甄别,确认该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其是否具有民政、公安部门制发的登记证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不得对“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和非法在境内开展文化活动的境外组织进行宣传报道。

网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督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关闭有关非法网站。

第四,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兼职。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一般也不得在其他行业组织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所兼任的行业组织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本人无其他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到行业组织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行业组织。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行业组织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意见》也提出了一系列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培育政策。

第一,加大培育力度,优化布局结构。

全面加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领域行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扶持和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排头兵地位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

积极发展公共文化、创意设计、文化科技、文化贸易、网络文艺、动漫游戏、休闲娱乐、传统工艺、广告会展、艺术品经营等方面的行业组织。

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文化产业协会(促进会)。

鼓励民办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行业组织。条件成熟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可申请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同一领域行业组织可申请成立联合性组织。

第二,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扩大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方面的行业组织,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机构会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行业组织,要适应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新形势,向新媒体领域拓展。

网络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要注重吸纳有代表性的会员单位和人士,提高社会影响力。文化产业协会(促进会)要广泛发展多领域、多业态、多种所有制的会员,发挥上市文化公司的行业带头作用,吸纳支柱型、领军型、特色型文化单位广泛参与。

加强行业组织服务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政治性强、有实力的行业组织丰富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渠道,扩大影响力。

第三,完善扶持行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职能边界,适合由行业组织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可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承担。将适宜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宣传文化、民政等相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资助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各类人才到行业组织创业就业。

四项职能定位

对于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的作用,《意见》明确了以下四项:

第一,当好桥梁纽带,畅通党委、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联系。

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全行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

适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政府有关职能转变的承接工作,参与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授权开展资质认证、人才评价、等级评定等工作。做好参谋助手,向党委和政府反映行业组织的重大事项、行业发展情况和行业诉求,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强化社会责任,体现价值引领和文化担当。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贯穿到行业组织运行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团结广大文化工作者,推进文化创新,推出更多精品力作,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发挥文化领域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文化志愿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

第三,服务会员单位和广大文化工作者,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回应会员关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发布行业信息和发展报告。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培训、交流、研讨、咨询等活动。

参与行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承办以及参与国内外文化展会。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促进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全国性行业组织在对外行业性谈判和交涉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四,推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制定有文化特色的行规行约,把牢方向导向,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组织章程,制定诚信守则,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强化道德调节,激励向上向善。

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合理定价,抵制侵权盗版、假冒欺诈、价格虚高,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新闻出版传媒领域的行业组织,可探索建立道德委员会。网络文化领域的行业组织,应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净化网络环境。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