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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9-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9月18日,。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通知》提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承诺的内容包括: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第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