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近年来,女童被性侵的事件频现报端。可悲的是,社会极大的关注度丝毫未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一种广泛的说法是:现存法律判罚的宽松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将此类犯罪予以纵容。有专家直接指出:“到了规范用法的时候。”
性侵女童事件频发
2015年7月间,宁夏灵武市秀水梁村12名幼女在本村幼儿园被黄姓教师性侵,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
这是最近一条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女童新闻。
如果将时间往前拨弄一点儿。
2014年4月间,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南丰小学10余名女学生遭本校黎姓教师性侵,这条新闻当然也只是性侵女童事件中的“沧海一粟”。
根据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全国有6100万留守儿童,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2%。而2014年数据显示,有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
2015两会期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
屡屡曝光的女童被性侵事件,刺激公众,挑衅社会伦理。犯罪者最终受到的刑罚却往往低于公众的预期。
质疑的声音最终指向《刑法》的法条。
与性侵女童有关的罪名有两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称为强奸罪。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犯罪主体为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称为“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但问题是,两者的最高刑是不同的。
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罪犯主体需年满16周岁。
强奸罪最高刑为死刑,14周岁以上的人也可以构成犯罪。
著名律师王振宇认为,刑法已经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显然“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冲突。嫖宿幼女罪等于承认幼女可以作为卖淫者存在,与保护幼女、基本的人权观念相违背。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类似的案件是否以强奸罪起诉与判决,主要在检察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之间。让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让本该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来定罪处罚,不仅逃脱强奸罪可能面临的更为严重的惩罚,而且认可了幼女的卖淫身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因而饱受舆论诟病。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基于上述考虑,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独立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0年、2013年、2014年两会期间,代表孙晓梅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意见被认为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的征兆。因为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强奸罪从重量刑。
2015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人也建议,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然而,因“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并未被《刑法》二审稿采纳。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8月5日截止。
有专家表示,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正是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好机会,三审稿中仍有机会被采纳。
■ 本报记者 张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