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9月22日,上海浦东新区禾邻社区艺术促进社(简称“禾邻社”)状告万科公益基金会(简称“万科”)侵权《全民植物地图》知识产权一案二审在深圳开庭(本报4月14日曾以《公益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侵权反思》为题做过报道)。
在今年6月的一审中,法庭支持了禾邻社大部分诉讼请求。
万科随后提起上诉。9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天并未当庭宣判。
禾邻社与万科的争议尚未尘埃落定,公益行业又出现草根组织质疑基金会抄袭其项目的声音。
9月28日,北京爱稀客肺动脉高压罕见病关爱中心创始人黄欢质疑灵山基金会侵权。
NGO有项目,基金会有资金,双方本应以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生态链有序发展,但时下却有越来越多的草根NGO认为自身项目遭遇侵权。是维权意识的觉醒,还是行业发展的乱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草根NGO与基金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怎样算作侵权?
2014年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发布了《上海市公益组织法律需求现状调研报告》(简称“报告”),报告中有37%的被调查机构明确表示,在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发生过侵权事件,侵权纠纷的类型朝着多元化发展。
根据该中心理事长陆璇的分类,“公益知识产权至少应当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
“著作权当作品完成即产生专利,如果还没有正式发表,可以免费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权、专利权只能是在注册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护;而商业秘密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陆璇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机构的项目策划案、活动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建筑模型、软件、音乐等均可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如果仅仅只是单纯的“‘创意相似’不属侵权,著作权保护的是承载思想的载体,而非思想本身”。
根据百度百科解释,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而当记者查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关于著作权人权利就有17条之多。
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项目主管王超也曾对媒体表示,公益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多种多样。恩派设计的一些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体系,有的基金会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拿来就用,这明显就是侵权。
但王超也觉得有些侵权的认定并不那么明显,“一些项目书,别人只要大致翻看一遍,就可能根据印象写出类似的项目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删减和变化。这种情况究竟算借鉴还是抄袭,还真不好界定。”王超说。
认为被侵权该怎么办?
当公益组织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或者自身机构侵犯到别机构的知识产权,应该如何维权或停止侵权呢?
“其实,在公益领域组织被侵权或者是侵权于其他机构知识产权也是很多的,只是有些时候,侵权或被侵权机构并没有去追责罢了,但实际上侵权的行为是产生了。”田晓耕说,“如果是机构已经出版的报告、文章等,对方去复制,这在法律上来说很容易认定为侵权,但像提案、报告、编辑版本这种性质就需要机构在合作之前做出一个约定保护的合同,双方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来避免侵权或被侵权”。
但公益机构被侵权不用急着走法律渠道,可以综合性考量成本等因素在做决定。
“一旦走上诉讼程序,耗时长不说,还容易伤感情。”陆璇说。
在陆璇看来,公益社会组织维权应当首选协商,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充分的沟通,来解决问题,这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其次,寻求双方都认可、在业内具有相当地位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公益人士进行斡旋,提出双方都接受的调解方案。只有当这些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需要走法律程序。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法律程序上,公益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知识产权诉讼并无不同。相应的案件,视情况不同诉讼费可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旦起诉将对公益组织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一些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合理维权成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只有胜诉才能实现,但这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陆璇指出。
田晓耕也告诉记者,通过专业律师咨询认定万科侵权事实成立后,禾邻社并没有急于走法律途径,而是前期选择与对方沟通,在沟通并不太理想的情况下,才最终选择了诉讼。
“NGO机构需要有一个长期经历的过程,才能在面对侵权事件时做出正确的判断。”田晓耕说。
维权意识不强、专业性弱
有观点认为,现阶段公益组织的知识产权知识比较欠缺,公益组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不多,导致公益组织没有意识到应该保护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有些公益组织还认为,自身目前无法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服务产品。
对此,陆璇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他觉得,这些公益组织更多是因为无相应的能力来面对这种问题。
“公益组织在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名称、商号或商标权在创立之初就应该申请专利注册,另外公益组织的文案、策划书以及具有独创性的广告或宣传都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条件构成知识产权或专有知识,应予以保护。”陆璇说。
在他看来,当前公益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最为急迫的应该是及时加强向公益组织工作人员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机构内部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能。
“目前,大部分的公益组织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机构,也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未与社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这也就说明,大部分公益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种真空状态。”陆璇说,“公益组织应该加强与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的法律公益组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高其内部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性。”
而根据上海复恩发布的《上海市公益组织法律需求现状调研报告》,仅有1%的公益组织有专门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8%的公益组织在机构内其他的管理制度中捎带提到。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关于“蓝嘴唇”的抄袭质疑与回应
北京爱稀客肺动脉高压罕见病关爱中心创始人黄欢
近日,我很惊讶地在某基金会网站上看到了一个“蓝嘴唇关爱基金”,发起方是某基金会与某传媒集团。同时还发起了一个名为“涂起蓝唇,让‘蓝嘴唇’不再孤单的”活动,当我看完这个活动,发现与我们8月21日在腾讯公益乐捐项目上发起的“蓝唇挑战”几乎雷同到全盘抄袭的地步。
“爱稀客”曾经很善意地将这个以基金会和传媒集团发起的关爱基金理解为一种善举,并在爱稀客医生顾问的介绍下,无私地与基金会和传媒集团分享了我们几年来在公众宣传、政策倡导及专业顾问方面的成功经验。
在我们多次要求合作方不断完善工作目标、资金用途及合作协议的同时,该基金却在未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全盘抄袭“爱稀客”的“蓝唇挑战”项目,在没有明确交代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开展募款活动,以基金会和传媒集团的名义发起了一个没有肺动脉高压患者自主参与、自主发声的“蓝嘴唇关爱基金”。这已经不仅仅是抄袭创意、盗用品牌的欺诈行为,更多的是对患者的不尊重和漠视,对捐赠人的不负责任。
灵山慈善基金会 张龙
关于项目抄袭方面,其实在冰桶挑战以后,大家都想去复制这种效应,我知道爱稀客有做过“蓝唇挑战”的活动,但对这个项目的细节了解并不多,如果说广电集团完全抄袭,我认为不符合事实,因为广电集团围绕“蓝嘴唇”议题已经搞了一系列公益活动,灵感更多来自冰桶挑战。
另外,关于与爱稀客的合作,其实当时爱稀客也在跟几个公募基金会在聊,不仅仅是灵山基金会一家,因此他们也说过希望能权衡利弊再选定合作对象,在他们再三要求下,我把一些我们专项基金的资料发给他们了解,方便他们去了解和比较,但我只给爱稀客提供了一些信息,我们没有就专项基金的目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过讨论,还没有到确定合作的阶段。另外,当时我想促成三方合作,但最后努力不成功,是因为合作需要三方都同意,广电那边对爱稀客不了解,没同意。而我们和广电的合作意向是爱稀客之前就定的,因此不存在抛开他们的说法。
我还想回应一下,蓝嘴唇关爱基金页面上已经注明了资金使用用途等,包括质疑这个基金没有患者群体参与,我已经咨询过相关医院的陈院长,广电集团是经过深入采访、深入了解这个群体后才决定发起这个基金,也有相关的患者参与,因此这点质疑也是不符合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