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中华彩票 人人公益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 > 要闻 > 社会组织财务信息究竟该由谁公开?
社会组织财务信息究竟该由谁公开?

2014-09-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社会组织财务信息究竟该由谁公开?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2013年12月至今,周筱赟对于李亚鹏及其创立的书院中国、嫣然天使基金和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简称“嫣然医院”)等机构的质疑就没有间断过。
多次拉锯战之后,周筱赟将质疑的矛头转向了主管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部门。

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两次向嫣然医院的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简称“朝阳民政”)提出公开嫣然医院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接受捐赠等财务信息的要求,但朝阳民政认为“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并且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属于社会信息,公开主体不属于朝阳民政,所以不同意公开。

5月23日,周筱赟将朝阳民政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朝阳民政公开嫣然医院验资报告等财务信息,并获立案。

2014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一小时四十五分钟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还是社会信息”“信息公开主体是谁”“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简称“嫣然医院”)何时注册登记、年检”进行了辩论,当天法庭并未宣判。

申请公开的依据

2014年2月8日,周筱赟向朝阳民政申请公开嫣然医院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接受捐赠等财务信息,包括“(一)捐赠财产的来源、种类、价值等接受捐赠信息”“(二)捐赠财产用途、使用效果等捐赠财产使用信息”“(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

周筱赟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嫣然医院是在朝阳民政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朝阳民政应对其有登记管理权利。申请这三项信息公开的依据来源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

政府信息还是社会信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周筱赟申请的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进行激烈辩论。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北京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阚少启认为,周筱赟向朝阳民政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应该属于社会信息,朝阳民政没有公开义务。

“作为社会信息,申请人应该向社会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申请,而本案中社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嫣然医院非朝阳民政,申请人周筱赟应该向嫣然医院申请信息公开。”阚少启说,“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两次向朝阳民政提出申请该信息政府公开,朝阳民政两次均受理后分别复函答复,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嫣然医院发出敦促主动公开信息的函件,已经尽到了敦促义务。”

“嫣然医院已经依据朝阳民政敦促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在网上公开了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阚少启补充道。

对于阚少启的庭上答辩,周筱赟的代理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佳慧不认同。

“嫣然天使医院在网站上公布的这些信息,不是法定所要求的公布信息。所谓年度工作报告就是一个宣传单,审计报告只有一个审计结论合格,审计报告的原件也没有看到。”任佳慧说。

周筱赟在庭上称,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嫣然医院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朝阳民政是嫣然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嫣然医院理应向朝阳民政提供相应注册登记信息,朝阳民政对于机构相关信息也是掌握的,这些信息均是由朝阳民政在履行政府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理应属于政府信息。”周筱赟在庭上称。

对于之前两次申请的信息公开,朝阳民政以“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周筱赟觉得这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二十三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周筱赟称,朝阳民政以“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这实际上是认为该申请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由公众捐款而建立的慈善机构财务信息怎么会成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显然不合乎逻辑。”周筱赟说。

民政部门还是卫生部门

庭审中,另一问题也成为焦点,朝阳民政是否掌握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这直接关系朝阳民政是否有公开的政府信息。

朝阳民政代理律师阚少启认为:“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应该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报告,朝阳民政只是登记机关,无法获知财务信息。”

《公益时报》记者查阅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周筱赟则认为自己申请的政府信息朝阳民政是掌握的,且这些信息中就包含财务信息。

周筱赟称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嫣然医院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2012年年检状态显示为“合格”。《公益时报》记者随后登录该平台看到了相同的注册时间和年检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受理年检的要求,朝阳民政必须要收到申请机构相关财务信息才能做出是否年检‘合格’的结论,而这些信息朝阳民政应该是掌握的。”

周筱赟认为,照此结论嫣然医院年检时向朝阳民政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这属于朝阳民政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朝阳民政理应公开。

分析人士认为,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等,但并不包括对财务信息的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则负有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嫣然医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管理部门,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必须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因此周筱赟应该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