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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文件促进和规范“威马逊”救灾捐赠

2014-08-0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袭击海南,造成严重损失。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各界捐款纷纷涌向海南。与此同时,海南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对救灾捐赠行为予以规范。

7月24日,海口市地税局在官网发布《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引用国家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救灾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该局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这些政策进行了宣传。

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7月28日,该《通知》全文发布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通知》结尾处明确要求“此件主动公开”。

认准接收单位 谨防非法募捐

为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管理,《通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监督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

确定合法的募捐活动,需要认准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是否符合规定。《通知》要求列出了四类可以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及其开展募捐活动的必要手续。

第一类是政府部门。“(海南)省民政厅可以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各市县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第二类是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如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可以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

第三类是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这类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类是公募基金会以外的组织、个人。“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联合救灾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救灾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资金,募捐物资由救灾募捐组织统一接收。”

公募基金会捐赠款物使用需备案

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方面,《通知》对政府部门和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并不相同。政府部门方面有严格的使用路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款物没有要求移交政府。

《通知》规定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及时将本单位、本部门接受的所有救灾捐赠款移交(海南)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全部移交省财政厅指定的接收账户,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救灾的阶段性需求,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使用。所接受的救灾捐赠物资,要及时移交相关受灾市县,或转交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根据灾区需求情况及时分配调拨给灾区。

海南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则可根据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在接收使用救灾捐赠款物中产生的成本,《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汇总公布捐赠款物信息

《通知》要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及时公布救灾捐赠款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民政部门承担了主要的汇总公布任务。“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并定期公布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市县民政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以海南省民政厅为例,该厅逐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和海南省民政厅网站公布该厅接收“威马逊”台风捐款统计表。7.18超强台风“威马逊”赈灾义演晚会募集善款到账情况表也进行了发布。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31日下午18时,“威马逊”台风海南省民政厅接受捐款合计107777531.60元。(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