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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背后,壹基金的选择

2014-05-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木兰


编者按

4月22日,四月网发布微博质疑壹基金尚未拨付的芦山地震赈灾款被其贪污,一石激起千层浪,短时间内,此微博仍被众多网友阅读转发,并有多家网站转载,而壹基金应对质疑的同时也决定采用法律手段。壹基金秘书长杨鹏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整件事情发生至今,壹基金做出应对与抉择的历程。

为什么质疑?

在秘书长杨鹏看来,这是壹基金(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遭遇的第二次重大公关危机。

2014年4月20日,芦山地震一周年,壹基金向社会公布了赈灾周年报告和地震捐款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机构2013年共收到芦山地震定向捐款3.85亿元,截至今年3月31日,已发生捐赠支出约4907万元,捐款余额约3.36亿元。

始料未及。两天后,微博实名认证为“中国知名的时政思想评论类网站”的四月网发布微博:“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8点02分,全国219家基金会参与雅安地震募捐,接收社会捐款16.96亿元,目前已支出款物6.45亿元,占总收入的38%。壹基金收了近4个亿的捐款,目前拨付4千多万,仅占9%。”并据此质疑尚未拨付的3亿多元善款被“贪污”。

虽然此后四月网删除了该条微博,但在短时间内,此微博仍被众多网友阅读转发,并有多家网站转载。

杨鹏在4月23日凌晨刷到这条微博。虽然第一反应是”太扯了”,但他仍发了长文予以回应。解释称壹基金的灾后重建诸多项目正在进行中,项目正式落实前不会拨付救助资金。比如学校重建的支出,指的是实际执行到位的项目资金支出,在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完成前,不会拔付学校建设资金。

他说能理解一些朋友希望壹基金快花钱多花钱的心情,但灾后重建项目有一个自然时间跨度,吸取过去国内一些因求快赶时间而导致救灾项目质量出问题的教训,壹基金认为对捐赠人最负责的态度,是实实在在做项目,将救灾项目做出品质。

壹基金的创始人李连杰也以调侃的方式做出反应。称“真的真的很想很想贪污深圳壹基金的善款3个亿,问题是我既没有财务章,又没有签字权,钱是在国家的银行里面,怎么办能转到我的银行账户里呢?而且转出后不被媒体发现,银行也不知道,也没人追我,又不会被抓到监狱里,怎么做呢,谁能教教我吗?”

李连杰还开玩笑说如果是深圳壹基金贪污了这笔善款,那就是意味着壹基金的理事会成员,包括马化腾、马云、王石等人都有份贪污。而这些理事会成员的公司有些都已经过千亿元,“贪污这三亿,根本不够分啊!”

彼时的杨鹏和李连杰都没有预料到事情的发酵速度会如此之快。杨鹏坦言:“当时我们没太在意,机构的工作太忙了。另外真是觉得很胡扯。一般当回事儿,大家就会坐下来讨论一下、传播部门把一下关、找律师咨询一下。反省的时候我们也说,第一时间没那么重视。”

4月23日,壹基金才召集副总监以上级别的人“坐下来讨论”。公关学上讲,这已经过了公关危机应对的24小时黄金时间段。在这次会议上,大家仍倾向“冷处理”的方式,认为过于荒谬的事情不会大范围传播扩展,只要事情讲明白,淡一淡就过去了。

但管理者们仍达成共识——采用法律手段。杨鹏解释:跟上次不一样,这次不是针对公益的一个纯粹的健康的质疑,上来就说贪污,这是诽谤。必须走诉讼程序。

谁在质疑?

杨鹏所说的上次是在一年前,也是他认为壹基金遭遇的第一次大规模公众质疑。

2013年5月,受中国红十字会风波影响,有媒体报道称壹基金挪用汶川地震善款2000万元用于创办现在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那次的质疑还是很理性的,虽然影响很大,但我们拿出多方证据,跟公众说明这部分钱是企业的定向捐赠,很短的时间内事情就平息了。但这次情况完全不同。”杨鹏甚至用“胡搅蛮缠”来形容。

“正面的回应好像没有用,说李连杰贪污,我们把银行的资信证明开出来放到网上,解释他不可能碰到钱,但对方的反应是你做假账;说我们资金不透明,我们每年都有专项的审计报告,芦山的救灾已经做了两次审计,报告他们不看,让公开全部的银行流水单;就算你回复网站上什么都有,他们也说胡扯、滚!或者转到别的点上重新攻击你。”杨鹏说。

4月24日,杨鹏在微博上发布了“壹基金就四月网微博诽谤壹基金贪污善款三亿元一事”的律师函,称“四月网”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误导公众,要求其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事实上,“四月网”的微博账号已经删除了有关“贪污”措辞的原微博,但转发了实名认证为律师、学者的吴法天的微博。吴法天质疑的内容除了剩余的3亿元善款滞后拨付是否合法外,还包括善款如何保值、利息如何处理,甚至壹基金与其他特别事件的联系等等。

4月26日,杨鹏通过微信发布了一篇名为《政治构陷的脏弹,别扔向爱心世界》的文章,其中写到:在吸收这些建设性意见的同时,我们也强烈感觉到,这次对壹基金的众多诽谤似乎表明,壹基金被一些人“政治”斗争化了。多年的公益实践,我慢慢认识到,公益不是商业的延伸,也不是“政治”的领地,公益是独立的人性之爱的表达和人类爱心行动的领域,其间有超越性的、独立的、永恒的价值。

杨鹏的分析对壹基金处境的扭转作用甚微,该文章只在小范围内有所传播。

4月27日,四月网发布了以“应诉”为主题的公开信:四月网已正式委托吴法天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另有多名律师网友表示愿意义务帮助四月网,在此我们表示一并感谢!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四月网败诉,我们一定会根据法院判决做出相应回应。

事实上,近几年来公益领域频遭质疑,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却很少。针对壹基金此次采取的动作,反对者认为:公益行业的纷争不比商业领域,尤其在慈善法规明显不完善的情况下,任何纷争的持续都会对品牌有几乎不可逆的损害。对待负面风险,应该让专业的团队通过认真评估再选择策略。

质疑了什么?

与大多数公益组织不同,壹基金没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机构的每位工作人员均可接受媒体采访,不需报批。杨鹏介绍:壹基金尊重个人化,人人传播是机构文化,但这次也总结经验,以后我们在回应问题之前应该尽可能先有官方的回应。实际上,没有官方回应也被质疑为机构回应程序不规范、回应不真诚。

4月29日,壹基金以官方名义就近日集中的主要问题对本报记者做出反馈。

针对“地震捐款究竟去哪了?”的质疑,壹基金方面称:根据招商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截至4月22日,壹基金的账户存款余额合计4.6亿元。有关存款利息问题,招商银行出具的相关问题答复称,由于基金的存量资金会因募集的资金流入和项目拨付产生变动,所以存量资金的每月利息也会产生变动,故每月产生的利息也会不同。目前,该笔资金在2014年3月当期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905000元左右。这些利息都在招行监管之内,只能用于与壹基金章程规定的宗旨方向上。

此外,关于未来5年的善款使用,在壹基金的审计报告中做了详细规划,规划资金总额为3.96亿元。

针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规定,壹基金引用了民政部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做出回应。

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然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壹基金方面称,此规定将救灾资金使用分为“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同时还规定要“按捐赠协议内容使用受赠财产”。这些规定,是根据实际救灾中,许多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的情况而做出的调整。

壹基金表示,国务院和雅安市委市政府都将芦山地震的灾后重建时间规定为3年。而壹基金芦山地震救灾资金的安排,也是基于灾区救灾重建需求及政府规划和借鉴国内外灾后重建普遍经验而制定的,即三年完成主要任务,五年内完成,资金使用规划每年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像苹果公司的捐款是定向建设校舍,这个工程是不可能一年完成的。与捐赠方签的协议也不是一年期。”杨鹏解释。

 招行托管后的资金拨付流程图

延伸阅读


1.招商银行答疑壹基金资金托管

问:现在壹基金账面上有多少资金?

招商银行:截至2014年04月22日我行营业终了结账时,该单位在我行账户本外币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62,571,452.46元。

问:壹基金资金与招行的托管关系是什么?

招商银行:2012年2月16日,我行与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正式签订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公益资金保管合同》。招商银行作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公益资金现金类财产保管人,主要责任: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存放在公益资金保管账户的资金;对公益资金保管账户项下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对公益资金运用、费用支付进行监督,但对划出公益基金保管账户的资金,依据《保管合同》约定我们不承担监督职责;对符合约定的资金支付指令及时办理划付手续;为壹基金捐赠人的相应捐赠行为提供即时信息反馈,就捐赠人短信反馈支持平台提供开发支持;等等。

问:针对公众的质疑,托管后会产生贪污吗?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在信托关系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开展金融、民事和商事托管业务,并在提供托管基础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托管增值服务的品种和范围。

托管有几个优势:专业化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实现基金支付透明、安全;提供技术开发支持,为捐赠人的相应捐赠行为提供即时短信信息反馈;承担基金管理中的支付服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我行为公益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记录资金划拨情况,且定期向基金会出具托管报告。另外,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2.关于事件中的相关规定出处

此次事件中的一个焦点是关于公募基金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70%的问题,相关规定有哪些?《公益时报》在此做简要梳理。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考虑到救灾分阶段的特征,作出以下规定: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3.另有,国务院将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时间规定为三年(具体见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以及雅安市委、市政府将灾后重建时间规定为3年基本完成。

(本报记者 张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