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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登记审批权的下放

2013-11-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闫冰


事件

3月20日,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结合机构改革、支持地方配套改革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将在全国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异地商会审批权等,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7月29日,民政部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加强对基金会的透明度规范。

8月20日,广东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同意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广州市民政局的通知。

2012年初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在结合机构改革、支持地方配套改革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异地商会审批权等,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民政系统要科学界定上下级机关业务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探索简政放权。凡是下级机关可以承担的事权,上级机关就不要包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以探索下放。”在谈到努力推进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创新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说。

于是,“下放权限”成了2012年一整年的关键词,虽然先前有安徽等地做过试点、探索降低非公募基金会审批门槛等工作,但并非全国范围的全面铺开。

政策松绑提出半年后,广州率先行动,打破了僵局。

2012年8月20日,广东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同意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广州市民政局的通知,这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一次正式发文授权地级以上市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广州市民政局决定,从9月1日起登记非公募基金会,并在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开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社会公众可按照该指引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非公募金会设立登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类广州市民政局无权登记:一是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二是境外非公募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11月8日,广州市华新慈善基金会正式成立。

如果说,“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在2012年的初春仅仅是吹起了阵小风,那么广州的行动,则是给政策从一纸文件到实在落地开了个好头,并对未来全国各地陆续下放审批权产生了深远影响。广州这一系列动作迅速果决,让处于观望中的其他地区看到了范本和可行性。

紧接着,2013年年初开始,温州、厦门、浙江等地陆续传来利好消息,市级民政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多地出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如果将管理登记权限都放在中央和省级民政部门,工作量实在太大,下放权力,非公募基金会能更快捷更方便地登记,这有利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也利于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应该被看做政府对于民间慈善事业松绑的一个举措,但国内公益慈善环境的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登记管理体制的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合理有效的政府监管等。”

“这是一个积极的政策导向,可以解放更多的爱心生产力,让民间慈善迎来全新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审批权只是激活民间慈善力量众多环节之一,但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壮大、走向成熟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报记者 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