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事件
2007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7年7月1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宣布,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非营利组织承建新公民学校,同时招标资助关心农民工子女成长的公益项目,这意味着该基金会实施的以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为宗旨的新公民计划正式启动。彼时,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巨资以招标方式资助公益项目,在国内可谓开创先河。
2007年3月16日上午,《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这一刻,值得中国公益界铭记,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亦是如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二章第9条的规定,对所有关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来说,确实有些喜出望外。因为这个数字,关系到所有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比原来提交讨论的草案,还增加2%;而比此前例行的普通公益捐赠免税额度,更是大长了9%。
免税额度的大幅提高,赢得媒体一片褒扬之声。立法当体现民意,如果说此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进行了抽象的鼓励,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对企业捐赠进行了具体的实质鼓励。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2007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
然而,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的细化规定遭到了国内24家公益基金会的质疑。同时,这两项通知的颁布施行对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生存发展也构成了影响。时至今日,衍生的相关问题还在各大公益论坛被拿出探讨。
事实上,对非公募基金会来讲,税收政策在我国已具雏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税种优惠,相对于其他税种,企业所得税对非公募基金会影响最大,而我国目前的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相对最充分的。
无论未来如何发展,不可否认,2007年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迎来了新纳税时代。
(本报记者 张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