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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在即,“严禁滥食野生动物”是否能写入?

2020-03-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隋福毅 武胜男

今天(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这是联合国为提高公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认识设置的纪念日。今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主题是“维护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对于这一主题,当下中国并不陌生。

新冠肺炎已经持续一个多月了。这场疫情由中国暴发已经蔓延至多个国家。虽然新冠病毒的来源并未完全敲定,但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逐渐得到共识。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的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提供立法保障的同时,引领《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修订工作。

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条例

在我国,第一次将野生动物保护正式上升为法律层面是在1988年。其后,《野保法》历经2004年、2008年、2018年的三次修改和2016年的一次修订,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版本。

1988年,第一部《野保法》中加入了“合理利用”的字眼,但明确指出经济目的并不包含在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初心。

2003年,非典的暴发让大家直面了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很多学者便提出了修改《野保法》的建议,其中,“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曾被提及。但,由于社会认知程度不够高,2004年《野保法》第一次修改时,并没有采纳此倡议。

2016年,《野保法》迎来了修订工作。虽然明确提出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也没有被收录。

当然,除了国家层面立法,地方层面的立法、与动物相关的立法以及相关部门推出的法律条例都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

其中,不得不提到1991年林业部推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法》。该法规将出于经济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变成了可能,野生动物也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进入市场。

最严《决定》出台

眼下的新冠肺炎让人不得不重视“禁食野生动物”的必要性。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相关议案。《野保法》的新一轮修订指日可待。

在食用野生动物的尺度把控上,《决定》调整到了史上最“严”。首先,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其次,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这一变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此次《决定》的出台速度很快,解决了现实问题,填补了以往制度上的漏洞,也让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充满了信心。”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则说:“虽然《决定》不是法律,但具有法律效益,把野生动物保护的目标,从为‘利用’而保护提升到为了‘国家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定位和立法目标得到相当大的提升。”

红树林基金会(MCF)副秘书长、湿地保育部总监李燊在研究现行《野保法》和《决定》后提出了自己看法。“农业部许可的、比较产业化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食用?这点不管《决定》《野保法》都没有明显范围,如此会对相关行业、产业造成困惑,也会影响《野保法》的修改。我认为,畜禽名录应加紧修订,给出明确的名单。”他说。

《决定》的施行拉开了《野保法》修法的大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的方面有:修改《野保法》《动物防疫法》;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

社会组织可以做些什么?

2月25日下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召开学习贯彻《决定》座谈会,会议指出,“各相关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业务职责,在做好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等工作,为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作出应有努力。”

据了解,《决定》出台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动物学会、红树林基金会(MCF)、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积极凝聚行业专家及动物科学工作者的力量,为修法建言献策。

在目前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中,建立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制度得到广泛认可。

周晋峰认为,野生动物本身具有分散,隐蔽的特点。政府部门很难有足够充足的人力物力去落实执行法律。现在从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人数不少,所以必须得要由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这也是新的《野保法》落实到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李燊表示:“现阶段,不管是从社会组织还是个人角度来讲,当发现相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公民和社会组织并没有执法的权力,必须通过相关执法部门,比如森林公安、林业部门来进行执法。然而,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发现野生动物相关问题向执法机构反应、举报时,很难得到及时的响应。社会组织如何快速动员执法机构去履行执法义务在工作中极具挑战。希望未来《野保法》可以强调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使执法部门意识到快速获取社会组织信息并进行配合。”

那么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社会组织除了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还能做些什么呢?张伯驹总结了如下几点:

首先,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有效的环境教育和消费者教育,引导更多的人回归到理性和环境友好的消费选择;其次,更专业的环境类社会组织可以做调查、研究、监督的工作,承担“吹哨人”的角色,并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再次,社会组织可以适当开展救助类工作,实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专业性的基础上,可以积极参与到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