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原规定:社会组织需按程序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取得这一资格的社会团体捐赠,才可以进行捐赠税前扣除。
具体程序包括: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申报时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新规定:取消申报、相关部门联合确认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发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此次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对取消以后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应。
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被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相关申报福鼎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具体确认程序如下: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以上执行。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调整的同时,后续管理相应的被进一步强调。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