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隋福毅
要不是新冠病毒的来势汹汹,或许《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会即将迎来修法的这一刻。
2月24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决定扩大法律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虽然,《决定》并不是法律,但《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也反映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以及建立全新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决心。不过,野生动物为什么吃不得?我们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改些什么?刚刚出台的《决定》又反映了哪些动向?针对这些问题,《公益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晋峰。
为什么不能吃野生动物?
与SARS病毒一样,新冠病毒的来源又将矛头指向了野生动物。而这一次,同样惨痛的教训让我们不得不重视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毕竟17年的时间并不久。
但自古以来,我国民间便流传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谚语。这个说法告诉百姓要依靠自然,就近获取生活及生产资料。但随着物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野味吃的不再是便利和因地制宜,更多地可能是猎奇心理。
可是,为什么当代人对病毒更易感呢?
“在以前,某村子或者聚落以打猎为生,并不能证明野生动物没有携带病毒。这是因为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人和周边的猎物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猎户会产生抵御某种病毒的抗体,而不会形成明显的危害。但现如今,随着地区间运输难度的降低,市场上流转的野生动物来自全球各地,这也为病毒的‘着陆’提供了可能性。”周晋峰解释道。
“其次,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与细菌和病毒互为食品,互为依托,互为栖息地。它们在迁徙和移动过程中会携带大量细菌和病毒,但都可以和平共处。可是,这些病毒可能对人类是致命的。并且野生动物身上的病毒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异。一次基因变异就可能出现适合人类传播的病毒,这是不可控的。”周晋峰补充道。
《决定》一出台,便被誉为史上最“严”禁令。《决定》明确指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条规定,将人工繁育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一并划为禁食区域。这不禁引发疑问——经过严格的检疫验证之后,养殖的野生动物也不可以食用?
“我们现有的检疫只能面向目前已知的病毒,而面对未知病毒,我们根本没有合适的工具检验。”周晋峰说,“更重要的是,市场并不会对驯养繁殖的种群和真正的野生种群进行区分,有不少所谓的养殖者‘挂羊头卖狗肉’,以捕猎野生动物为主业。”
从“非典”到新冠病毒,让我们认识到了食用野生动物对人类生命安全的威胁性。但在周晋峰眼中,禁食野生动物的意义绝不仅是为了守护人类生命安全,还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人类栖息地的保护。
人类栖息地由各物种栖息地共同组成
多年来,周晋峰一直在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在采访过程中,周晋峰也提到了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目的应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而生物多样性又包括三个层次: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栖息地的保护。”
“基因多样性的消失是我们面临的极大挑战。当保护某一物种时,不少人会提到人工养殖和繁育的方式。但人工养殖一般是通过统一繁殖的方式,这个过程缺乏基因的多样性。通过养殖放生的动物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基因单一,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会大大降低。”
“物种多样性的保护要求我们对动物、植物、微生物都要保护,而且并不是数量少的动物需要保护,数量多的动物便不需要保护。这种观点是极其落后的。”
“第三个层次是栖息地的保护。我们要清楚,人类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是由各个物种栖息地共同组成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实际上也是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栖息地。” 周晋峰说。
近几个世纪以来,全球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种类数以千计。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统计的数字表明:目前,5%~20%的脊椎动物和树木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物种灭绝的速度正以百倍速度增长。经粗略测算,400年间,生物生活的环境面积缩小了90%,物种也减少了一半。
在周晋峰看来,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与工业文明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现阶段正面临着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的重要变迁。“工业文明与市场机制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显著的贡献,改变了我们的物质生产方式,创造了巨大的物质精神财富。但这种文明也导致了对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破坏。我们必须从根本意识上接受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周晋峰说。
“修法”要修什么?
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核心由1988年第一次通过。其后,该法历经2004年、2009年、2018年三次修正和2016年的修订,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周晋峰表示:“首先,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导思想不明确。它设置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各种条件,例如,允许科研、展览等目的为主的驯养繁殖,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变成了一部‘野生动物利用法’。我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修改,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本目的。”
“其次,执法力度和监督要明确规定。之前,我们国家通过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准许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但发放许可证的标准较低,也被很多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钻了空子。我认为,类似于医药和科研等用途还是需要派发许可证,但这个标准必须提高到国家级,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并确保有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充分参与。对于野生动物的驯养和繁殖,应经过这个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要有公众参与机制、公示程序。”
“在公共监督方面,应该允许社会组织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行制度下,若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很难得到纠正。但如果社会组织得到授权,对行政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或以行政机构名义做出的错误决定进行起诉,会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另外,我们需要给予人民群众真正的监督权利,野生动物领域也可设置类似于‘见义勇为’的荣誉奖项,给积极行使监督权的群众支持。”
“最后,还需建议确立追究和责任机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惩罚。如果不建立追究机制和责任机制,新法律很容易变成一纸空文,丢失其应有的效力。”周晋峰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