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蒋苏华律师—— 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按约定数额向特定对象捐助善款就是农夫山泉的服务、承诺与义务,不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来看,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农夫山泉提供其实际履行承诺的真实情况,如农夫山泉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甚至可诉至法院要求农夫山泉强制履行。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 “企业发起这个活动,应该有告知的义务,不能到最后不了了之。从2001发起的公益活动,应该每年的捐赠数额,以及捐赠款项要作相应的公示,毕竟这不等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企业在从事这种行为时候,应该考虑到市场秩序,发起这样的活动,要尽量的规范,而不是利用消费者的“爱心”进行诱导,进行赤裸裸的商业行为。”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彭晔—— “现在很多企业通过添加公益元素来刺激消费者最柔软的地方,其实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营销产品。这种形式不能认定为公益广告。”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副秘书长刘京扬—— “公益营销也是企业营销模式的一种,这样做并不违法,但关键问题在于两点,第一,企业怎么证明一分钱活动捐赠的钱用在公益项目上。第二,企业怎么证明销售数字没有作假?”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刘文奎—— 如果要想保持公益公信力,充分展示企业的公益诚信,就必须保持相当的透明度。如果动员消费者参与了,消费者却不知道自己捐的钱到底用没用到慈善公益事业上,这样的“公益营销”必然最终会遭遇消费者质疑。 ★打工妹之家负责人谢丽华—— 如果企业做公益活动,那么涉及到公益的部分,企业必须要公开信息。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邓亮律师表示,在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事件中,厂家虽然没有与每一位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厂家在广告中的承诺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二者之间构成一个合同关系。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购买矿泉水的款项;厂家的义务是向消费者提供矿泉水,同时向公益事业捐赠一分钱。由于农夫山泉公司是集合所有消费者的“一分钱”一次性进行捐赠,也就是将对每一位消费者承诺的捐赠义务一并履行。面对人数众多的消费者,农夫山泉公司无需一一告知捐赠义务的履行情况,但应通过公开途径公示其捐赠情况及相关证明,以保证消费者对合同履行的知情权。农夫山泉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确实履行了相应的捐赠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提起共同诉讼,要求其履行。 对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事件亦可这样理解:消费者每购买一瓶农夫山泉,其支付的款项不仅包括一瓶农夫山泉的销售价格,还包括消费者的一分钱捐赠款。这一分钱是厂家代消费者捐出的,因此捐赠主体是消费者,厂家只是捐赠款的保管者。这里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委托捐赠关系。这种委托捐赠关系动用了社会力量,因而具有公募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的捐赠,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不能接受捐赠,无权管理捐赠财产。农夫山泉的这种带有公募性质的募捐行为显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农夫山泉的“一分钱捐赠”活动已经积累了数额巨大的捐赠款,而农夫山泉公司并不具备管理捐赠财产的权利与资格,也无权侵占或任意处理(甚至包括直接向受助人捐赠),应尽快将该捐赠款移交至有关公益部门或组织,并将相关情况向消费者公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生意与公益是有联系的两回事。生意是经济行为,公益是灵魂的展示。用生意收入做公益是企业精神,是高尚。我希望企业效益好,多做公益的事。但,把公益当广告,用公益招揽生意,是对公益的亵渎,是对灵魂的玷污。公益是表,赚钱是里。表里不一,是无论如何不应当的。经营的手段很多,赚钱的门路有的是,用公益来经营,只能说明不会经营。丑化了公益,扭曲了经营,是败笔!
《公益时报》:农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公益广告因为捐赠信息不公开而遭到多方质疑,甚至有人怀疑农夫山泉“用消费者的钱避税”。对此,您有何感想? 朱大可:中国的慈善事业,一直面对着公信力的严重困境,农夫山泉事件再一次加重了人们对捐助事业的疑虑。一分钱看起来很轻,但它所承负的公共伦理责任却很重。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当然应该公开捐赠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捍卫慈善事业本身的公信度。 《公益时报》:近日,有民政部官员指责农夫山泉“一分钱”的活动不该太模糊,称民政部正在起草慈善信息披露办法,借此规范相关行为。您对此办法的起草有何建议? 朱大可:这种制度上的规范化和细节化,正是中国慈善事业管理的弱项。此举如果能够推出一整套有力的规范,将对有助于民众对慈善事业的监督,也必然有助于它的公信力的提升。 《公益时报》:您认为公众在各种慈善活动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朱大可:一个公民首先是应当是施助者,当然他也可能是各种善款的受益者,但他还将扮演“第三者”角色,那就是善款管理和应用的监督者。在健康的公民社会,每个人都应当是这三重角色的三位一体。
“农夫山泉”广告事件的主要启示,是企业要确立牢固的社会责任观,真正成为“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理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核心内涵是企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从法学的角度则强调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在国际社会,“企业公民”成为优质企业的代名词,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公民”概念更多地是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在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意味着附加成本的付出。但另一面,也在积累更多的社会声誉,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农夫山泉”广告事件说明,企业在对待营销、经济收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时,主要考虑营销、经济收益,而缺少充分的社会责任意识。这样,就不是积累更多的社会声誉,而是损坏自己的社会声誉,从而也导致对营销、经济收益不利,影响可持续发展。 “农夫山泉”生产商需要用“企业公民”的准则,检视整个广告事件的由来,从积极层面对待舆论和消费者对“一分钱”广告的质疑,采取切实举措,完全兑现向广大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的承诺,不折不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以消除公众的疑虑,恢复企业受损的社会公信。 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是社会的需求,也是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趋势,可谓大势所然。“农夫山泉”参与慈善事业和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任何意愿和行为,不应在检视“广告事件”中被全盘否定。作为企业整体,尤其企业广大员工,要吃一堑长一智,确立争当“好企业公民”的目标,继续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推动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广大公众将会为“农夫山泉”以及“广告事件”的类似企业,成为“好企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公益时报》:对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公益广告受质疑事件,您怎么看? 刘继同:中国慈善本身处于起步阶段,有质量的问题。企业做公益广告是一种营销策略,实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相关公益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公开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监管,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交易行动主体,怎样承担生活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诚实、合格、有质量的产品应该是企业的应有之道。中国有很多事情仍是政府出面解决,行业自律存在缺位。大浪淘沙,只有具有公信力、做到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企业,其社会回报也多,才会具有永久的生命力。这一现象作为一个阶段性现象存在,下一步关键在制度建设上。 《公益时报》:您赞同企业使用公益广告吗? 刘继同:这是属于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管理问题,不同范畴的问题。如何区分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要看运作方式。国外对企业的(公益)广告收入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没有充分的透明度就不能称为“公益”,这是前提要求。 《公益时报》:您认为中国现有的慈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刘继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慈善事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有问题是好事,可以利于我们剖析、发现问题。现有慈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问题的核心是制度设计问题。
对于农夫山泉一分钱事件我不好说什么,但是,农夫山泉应该觉得自己有责任公开相关信息。 公益组织有义务公开慈善信息,因为公益组织的资产不是属于哪个个人的,而是社会捐赠的,社会公众是有预期的,因此公益组织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就必须公开慈善信息。 对于草根组织来说,由于当前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因此草根组织还要纳税,但其实不应该交税的。但是,如果草根组织能公开自己的信息,那么恰恰就能解决公信力的问题。 当然,不一定所有的信息都要公开,但是对于资助方关注的信息一定要公开。 公益组织要发展壮大,就要有更强的公信力。
我不喜欢企业这样的方式,让消费者买产品的方式来捐多少钱。真的是想做公益,企业无条件的捐款就可以了。这样企业的形象会更好一些。和消费者买你的产品没有关系。 这样做对企业没什么好处,对老百姓也没有什么好处, 并不值得提倡。只是企业的一种炒作。借着公益来炒作。是商业利益在作崇。这不能叫捐赠,就是营销。 另外谁来监督,这种形式非常没意义。这不是企业回报社会的一个好的办法。这稍微有点头脑的都会想的到。这和公益没有多大关系。
从法律上讲,这种“消费者买一瓶水,捐一分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作为企业,想通过这种事情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扩大销售额。这种赠与还附带有某种条件,这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我能卖掉这瓶饮料,做为捐1分钱的前提”。 如果是个合法的企业,应该有接受独立的第三方审计的环节。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有这样一种约定,对这件事情定期的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这种方式对社会做一种交代。这是一种最好,最简单,最透明的方法。也是最容易让人信服的办法。如果企业不这样做,就说明他不诚信。“谁知道企业到底有啥猫腻?”说明这家企业并没有将公益当作一回事儿。让人觉得,企业在打着公益的旗号,搞促销。
消费者冲着1分钱才去购买农夫山泉矿泉水。1分钱是社会资源,农夫山泉利用了社会的资源,所以必须要公告销售帐目,并公开钱捐到哪里,发票在什么地方等详细信息。对于公司而言,也没有机密可言,必须公开信息。 如果没用公开,就是利用社会资源来谋取私立,涉嫌欺诈。这是很严重的。不能用公益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信息必须公开,媒体也有权利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国外,这种公益营销会是一段时间的活动,不会是无限期的。如果高调宣布活动开始,却不宣布结束的时间,那也是有问题的。 一分钱其实不多,但是不能用社会资源来图利自己。公益营销是承诺,也是约定。承诺必须去做,承诺了做不到,这是很遗憾的事情。中国在进步,慈善工作也必须要进步。
1,您怎么看待目前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的状况? 慈善信息捐赠无强制性标准,但是优秀的受捐组织会定期公开这样的信息,比如通过年报、审计报告等形式,这使慈善信息公开成为了优秀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符号。这样的现状虽然并不能使全部的善款流向充分的披露,但是却成为了一种基金会之间开展公信力“竞争”的良性因素,有利有弊。 2,您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中国慈善捐赠信息公开是否有必要?为什么? 慈善信息公开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个人认为初期以倡导及鼓励为主,如公开慈善捐赠信息即可在年检评级时加分、与可否享受免税政策相挂钩等等。 目前强制性的慈善信息公开不论对于基金会还是企业等主要参与者而言都并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如果强行推动,有可能滋生大批弄虚作假及谎报者,又加上惩罚性措施执行力度的缺位,有造成“劣币驱除良币”现象的风险。不断的利用政府的正向资源提升披露主体的主动性、使其披露信息成为内部驱动型。 3,慈善机构作为慈善捐赠信息的主体,您认为通过何种渠道或者方式达到信息公开更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可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模式,利用定期的报告及公告在多种媒体上披露信息。同时,慈善机构作为生存在社会环境中的主体,理所应当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做到充分沟通,所以我们可以以倡导“组织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沟通的模式,推进慈善机构建立沟通机制,与不仅仅是捐赠者进行全方位的沟通,这种沟通可以是内部推进的,也可以是第三方主导并出具报告的。如在企业利益相关者沟通中常用的“利益相关者圆桌会议”及“社会责任报告”等就是很好的方式。 4,从普通公众的角度出发,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慈善机构外,您认为,是否包括企业?如果企业自己发起公益活动,尤其动用公众资源,是否有责任向公众公示善款流向以及相关问题? 这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目前也是颇有争议的。企业作为社会法人,在捐赠主体的问题上应当被看做企业公民,即与一般自然人拥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试想:如果你给慈善机构捐了善款,被强制披露出来,这样的做法你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可以,那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你并不愿意,则有被赶鸭子上架的感受,不利于慈善捐赠的长期发展。 对于动用公众资源这一点,就更加难以界定。企业的公关宣传中因宣称自己的慈善捐赠行为而带来的品牌价值增值是不是算动用公众资源呢?这个事情很难界定。我们不如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能否设计一种企业慈善信息披露的预认证机制,如果企业只是单纯的捐赠,并不将其用作与业务相关的目的,这个捐赠数额等信息并不出现在公众媒体上的话,那么其不必申请认证号码;但如果其一旦对外宣称其捐赠信息并与业务相关联时,则必须在捐赠相关宣传旁边刊列一个认证号码,凭此认证号码,公众或媒体可以登录一个集中的备案网站进行查证,同时,也可以通过查证或许相关捐赠信息。这也就是所谓的“被动验证式的企业慈善信息认证”,而久而久之,公众对于那些不附带认证号码的企业宣称的捐赠行为将自行无视。
从普通公众的角度出发,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慈善机构外,捐赠信息公开的主体应该包括企业。尤其是针对企业动用公众资源发起的公益活动。 但要坚持基本的两条,第一,公益资源的属性决定了公益信息的披露方式,如果企业捐赠的资源有很大的公共属性,那么企业必须对社会说明,属于强制披露范围,譬如国有企业,由于其公有产权,捐赠信息应该强制公布,完全透明;反之,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公开说明,属于自愿披露范围,譬如民营企业,应考虑企业意愿,要尊重“做了好事不留名”的企业家。 第二,公益信息披露方式必须与公益环境相一致。目前中国的公益环境不佳,强制劝募比比皆是,信息公开后会给企业更大的压力,使得更多的公益机构向企业伸手,干扰企业的运营。所以,是否要披露,披露是否要具体到企业,还要做具体研究。 披露的渠道可以参考美国模式,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汇总各类公益信息,每年度集中对外发布,具体操作可以参见《Giving USA》。也可以考虑由官方出台相应的捐赠年鉴,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可能更具权威性。 针对国内出现类似“一分钱捐赠”的事例,这种问题历史上就存在,当年的某明星代言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一分钱捐赠”并不是真正的公益捐赠,而是“公益营销”,更多的是一个“营销欺诈”的问题,而不是“慈善欺诈”的问题。当然,无论是何种性质,这种行为都应该批评,要坚决杜绝。造成问题的原因与捐赠信息不透明有一定关系,但防范和解决的办法还需要政府监管、媒体监督、社会反馈等多方入手,公益信息公开只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农夫山泉“一分钱事件”中,由于农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承诺被定义为慈善行为,法律对农夫山泉公司最终捐了多少钱和以什么方式捐赠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农夫山泉以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方式约定了捐赠的数量,最后却没有履行承诺,这属于慈善行为中的承诺失信问题。想要解决企业承诺失信的问题,就必须明确谁来监督企业的承诺,以及当企业失信时如何实施惩罚。 从慈善基金管理的角度来看,既然善款被定位为公益性质的基金,那么这个基金的管理主体要么是慈善机构,要么是政府组织。在慈善基金的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基金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建立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无论是对于公益基金来说,还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有效的监管制度中必须明确:对那些违反承诺、违规或违法行为应该如何惩罚以及由谁来执行惩罚。 总之,农夫山泉“一分钱事件”以独特的方式将慈善信息的披露与监管问题推到了大众的眼前。这不只是企业的问题,也是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也不只是慈善事业面临的问题,更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部分网友留言:
搜狐网友:市场是就是面镜子,如果你做了什么,一定会反射出来的,别以为能逃得了。 搜狐网友 叫敬爱哦:伤害了那些孩子的心灵 让他们对生活不再有期望,哎!! 搜狐北京网友:我平时有喝矿泉水的习惯,因为康师傅自来水事件后,我对市面上包装水的选购很小心。没想到,农夫现在也来这招,唉,我们以后喝什么牌子啊。 搜狐网友 luodan11113:一个企业如果把“策划力”当做核心竞争力的话,其结果是可怕的,最终一定会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搜狐网友 济南钢铁:当初在看“农夫三拳”的广告时,的确非常的新颖。没想到,背后竟然藏着这么大的猫腻。 搜狐网友 getup09:捐款是为了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自愿行为,是个体行为,不能与缴税相冲抵! 搜狐网友 foloww:带给贫困区的孩子多大的希望就带给他们多大的失望啊,实在是残忍。 搜狐北京网友:这么多年来,一直坚定不疑的支持农夫山泉,哪怕涨价,哪怕水源遭质疑,现在居然它居然用别人的爱心来欺名盗世,我决定毫不留情地抛弃他! 搜狐网友 米亚迷亚:就一分钱,难道每瓶就一分钱都不捐么? 搜狐北京网友:借爱心名义蒙蔽消费者无耻,以后还让大家怎么相信这些帮助人的捐赠。 搜狐网友fsdfsdfs056:希望看到农夫山泉领导给大家一个交代。 搜狐网友 耶特俄而:农夫山泉,如果真的这么干就太让百姓失望了。 搜狐网友 鸿业创展:消费者又被农夫山泉给忽悠了一把。这不是第一次被忽悠,相信也不是最后一次。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放心、安心?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早就被熏心的利益所替代了,为了钱,可以把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 搜狐网友 翻转命运:我相信这只是行业间竞争的一种过度炒作。相比之下,我宁愿相信农夫山泉的品质。如果我连农夫山泉都不能信任,我还能信任什么品牌的瓶装水?娃哈哈?康师傅?拉倒吧!倒是对于“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事是否是偷税,应该严肃调查! 搜狐网友 寻另一种表达可能:到底是不是虚假宣传,好像本不该竞争对手去揭去查;到底是不是避税,好像也本不该公众去怀疑的;到底适合不适合饮用,更不该是消费者支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