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中央政府第一次在民政部设立了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的机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司”的成立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意义深远。
中央“重”点慈善
慈善、公益、社会工作,一直是民间的话题,却在2006年的时候登上了“庙堂”,成为中央高层的重点关注话题和关注领域。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用234字的大段篇幅,将我国社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行了高度总结,对社工人才的建设和使用,作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
这次全会关于社会工作的大段文字,是放在“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这一最重要的部分来阐述,这意味着社会工作是党要加强领导的一个方面,也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重视。
另外,这次《决定》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人才的使用问题,强调将社会工作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这是中国社会工作一种前所未有的突破。
《决定》中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绝非党中央政府一次简单地心血来潮,它更像是一个风向标,表明了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慈善事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工作的有力补充和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再次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补充的慈善事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局面。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人大代表也敏锐地捕捉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纷纷抛出慈善议题,建议进行相关的慈善立法。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中央政府的“重”点慈善,无疑是徐徐春风,吹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春天。与次同时,与我国慈善事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在进行相应调整,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
机构改革促慈善立法
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民政部内部机构改革正式启动。民政部的职责进行调整,取消、转移了部分职能,同时强化了社会救助职能。值得注意的是,首次设立“政策法规司”、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拆分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社会事务司”、原“低保司”转为“社会救助司”、原“民间组织管理局”增添了执法“监察”的权力。
民政部此次设立“政策法规司”,无疑也是希望能加速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该司的设立对于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慈善法》等法律的出台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拆分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中国政府对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关注和重视已上升到政府机构设置的层面。今年初,救灾救济司首次设立慈善处,成为中国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管理上的一次探索,此次,新设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无异于将这种探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我认为本次调整最大的一个亮点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设立。该司把政府福利和民间慈善结合起来,在当前我国福利和慈善水平都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或许是一个创举,能够起到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效果。尽管中国慈善事业在当下的发展势头很好,但是迫切需要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和规范。在《慈善法》出台遥遥无期的情况下,民政部因应形势需要,率先把慈善问题上升到司局级的管理水平,对中国慈善事业来说,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中国慈善事业从自在到自觉及其规范发展,必将促进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说。
一年之内,由新设处到升格为司,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的速度和影响力可见一斑。该司成立后,如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无疑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规定》中,“监察”二字第一次出现,这表明,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一次拥有了监察职能,而传统只是监督。从“监督”到“监察”,一字之差,职能范围却截然不同。2007年初,民间组织管理局升格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当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另一位官员表示,“机构升格意味着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增强,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而此次,民间组织管理局被进一步“赋权”,不但是单一的登记管理机构,拥有了对于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权。
人事司职权的调整,加重社会工作的内容无疑将“社会工作春天”从声音真正落实到实质层面,专门机构的组建对于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推进,人才队伍在中国的组建都将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双重管理”一直倍受业内人士质疑,随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职能的加强,它们业已开始尝试对公益类组织的双重管理的法规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
公益组织的双重管理新思路
近期,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顺利登记注册。民政部既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又是其审批单位。
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包括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据估计,没登记的数量是已登记的5到10倍。那些数量庞大的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不一次次面对身份的尴尬。
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此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这种管理模式,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现实中,很多社会团体由于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不满意主管单位的管理而不去登记。11月2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三十年:经验与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透露:民政部正尝试着同时承担登记机关和主管机构双重角色。这一消息使许多社会组织看到了管理体制变革的希望。
据悉,目前已有20多个类似“桃源居”的非公募基金会“落户”在民政部名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双方尝试了新的管理模式:用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政部这个“婆婆”采用“无为而治”的理念,只参与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审查年底的工作报告,对具体工作不做过多干涉。“目前看,这种尝试还是成功的。”孙局长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