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殡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8月21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黑龙江省殡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
《清单》涵盖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接运存放遗体、违规出具火化证明、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和墓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公墓提供超标准墓位、农村公益性墓地营利性经营、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殡葬设备、制造销售违禁丧葬用品、其他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遗体接运火化服务、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规等12类违法行为,对每类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并明确了相应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
《清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将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接运存放遗体、违规出具火化证明、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和墓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予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减轻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从轻处罚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小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一般处罚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从重处罚适用于社会影响恶劣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清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公墓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清单》对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墓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清单》对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清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或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清单》对其他组织或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清单》对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规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