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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持续深化:山西、云南公开征求意见,惠民政策再升级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全国殡葬服务收费规范化建设正在加速推进。前期,四川、广东等省份出台相关政策,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山西、云南两省也相继出台与殡葬服务收费相关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两地文件均旨在通过完善定价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切实解决群众“身后事”难题。

 

山西省

许自铭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提升殡葬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牵头起草了《山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5月29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7日。

     《意见稿》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以规范收费管理、优化定价机制、强化监督监管为核心,区分基础和非基础、公益性和经营性,分类加强收费管理,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推动殡葬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意见稿》规定,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冷藏、遗体守灵、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由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并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在安葬服务方面,《意见稿》明确,生态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及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和骨灰墓位安葬为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自行制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关于政府定价管理,《意见稿》要求,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核定。殡葬服务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维持殡葬服务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

     在收费行为规范上,《意见稿》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强制提供殡葬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丧葬用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意见稿》要求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殡葬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信息。销售殡葬用品的机构还应公示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费。

     在资金管理方面,《意见稿》作出差异化规定。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殡葬基础项目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殡葬非基础项目收费,执收单位为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此外,《意见稿》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政策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

周楠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

     今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研究确定本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在《国家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遗体整容、遗体防腐两项,调整后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7项殡仪服务,以及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2项安葬服务。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已于2026年3月征求相关部门和州(市)意见,4月又召开了经营者代表征求意见会,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明确,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级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全省基础项目清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项目同上。非基础项目清单由各州(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各州(市)民政部门建立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州(市)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在殡仪服务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遗体火化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其他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州(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在安葬服务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并向村民公开公示。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州(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机制。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调查)程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州(市)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殡葬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发展改革委对火化费收费标准开展评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其他殡葬服务基础收费标准开展评估;省民政厅对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及其服务内容开展评估。

网站编辑:李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