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出台公益性公墓新规 明确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扩建、运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安葬纪念园、骨灰寄存楼等其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参照执行。
在总体定位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作为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运营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严格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性原则运营。
在建设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统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状况,科学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原则,原则上每个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建设一处。
在用地要求方面,《办法》强调,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公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在生态建设方面,《办法》指出,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理念,推行墓园园林化、墓位小型化、安葬生态化,因地制宜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不硬化、少硬化”原则,采用透水性材料铺设。墓园道路设计应当遵循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要求,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超过1米。绿化覆盖率须达到60%以上。
在穴位设置方面,《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应当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分片规划、统一布局,每亩安置骨灰盒数量不低于300个。墓碑一般采用卧碑形式,占地面积不超过0.2平方米;不得使用高档石材、贵重金属等材料。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
在建设资金方面,《办法》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为主,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引入社会资本。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及服务,不得以经营形式联营、转让或承包。
在使用周期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公墓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逾期未办理的,通知或公示满90日仍未办理的作无主墓穴处理,由公墓服务机构按照深埋、生态降解等方式妥善处置骨灰。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构成。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均应当一次性收取。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年度计算。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落实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按规定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在档案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公墓服务机构要建立“一墓一档”墓穴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入葬人员身份信息、死亡证明、墓穴使用合同等资料。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葬(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终止后20年。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公墓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加强祭扫高峰期服务保障,做好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祭扫,防范火灾、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公墓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公墓建设规范、运营管理、收费执行、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办法》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不得以公益性公墓名义变相建设经营性公墓、开展经营性殡葬服务。公墓墓(格)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或转让、出租。
《办法》还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