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公开征求意见聚焦公益惠民与生态安葬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近日,省民政厅委托民政职业大学课题组起草了《青海省殡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起草工作,严格遵循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精神,并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立足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规章,对于补齐制度短板、回应群众关切、推动全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公益导向,强化基本保障。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保障全省各族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民生需求”写入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针,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遗体接运、火化、生态安葬等基础项目公益普惠,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是立足省情特点,体现民族特色。充分考虑本省多民族聚居、多元丧葬习俗并存的省情,专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民族殡葬方式,本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的区域可视同火葬区管理。同时对天葬台的设置与管理、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审查等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对民族传统的尊重与引导。
三是聚焦绿色发展,深化殡葬改革。将“绿色生态”明确为管理方针,设“安葬服务”专章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新性地提出将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葬式,以及符合生态标准的少数民族葬式纳入奖补范围,引导树立文明、节俭、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四是突出问题治理,健全全过程监管。针对殡葬服务收费、中介市场、丧事活动扰民、违规建墓等突出问题,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信息化追溯、信用管理、随机抽查等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治理效能。
《办法》共八章七十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益惠民的管理方针以及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了民族宗教部门在依法指导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土地、习俗等实际情况划定火葬、土葬的管理框架。
在殡葬设施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殡葬设施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导向,规定新设机构须由政府举办。要求将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除了规范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外,创新性地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场所”,体现了鲜明的本地特色。
在殡仪服务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从死亡证明出具、遗体接运、存放到火化的闭环管理规范。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太平间不得外包或开展殡仪服务,遗体处置服务由殡仪馆专门提供。要求加强遗体接运、火化等关键环节的信息化记录与共享,确保流程规范。
在安葬服务管理方面,《办法》系统规定了生态安葬的推行措施、骨灰堂与公墓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建造豪华墓。明确了墓位使用周期与续用规定。特别规定了对实施生态安葬(包括符合标准的民族生态葬式)给予奖补,并明确了城镇与农村少数民族公墓的管理参照体系。
在丧事活动管理方面,《办法》规范了丧事活动行为,倡导文明节俭、低碳安全祭扫。将从事殡葬服务代理、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备案管理,并对其价格违法、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设定了监管和处罚措施。同时,对网络祭扫服务平台的信息保护与合规运营提出了要求。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构建了部门协同、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管体系。设立了覆盖殡葬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提供、中介活动、丧葬用品销售等各环节的罚则,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为有效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办法》的制定,为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促进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