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强化公益属性 保障安葬需求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其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兴建。
在规划与用地方面,《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全省殡葬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未来20至30年需求合理规划规模。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和人口较多乡镇应规划建设城镇公益性公墓;人口稠密农村地区可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应优先利用空闲地、荒山荒沟等,禁止占用耕地。鼓励结合矿山修复等布局公墓。独立于城镇之外的公墓用地不计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允许跨区域联建解决用地问题。
在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大挖大填和过度硬化。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墓位区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50%,其他土地用于规划建设骨灰堂、树葬、草坪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公墓景观、功能用房。公益性公墓墓型设计应小型、美观、艺术、质优价廉,单体墓位、合葬墓位净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0.5平方米和0.8平方米,墓碑平卧式,鼓励不建墓碑。城镇公益性公墓应配套业务用房、停车场等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现有经营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依法依规改(扩)建为城镇公益性公墓。
在服务与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了不同情形下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墓位(格位)一个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并需签订使用合同。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一般应为户籍在该行政区域内(联建的为联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格)位,夫妻一方已逝世的,可购买双墓位(格位)。城镇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仅限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两项,并严格落实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将追究责任。
该《办法》的印发与实施,将为四川省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明确统一的规范,有力提升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与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