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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江苏水上救生事业的恢复重建与地方官、绅、商多方筹措经费密切相关。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地方官员筹款以重建水上救生事业,倡导士绅、商人共同参与捐助,并委派他们参与管理救生工作。经费筹措主要来自官方拨补、杂税杂捐、捐输劝募,同时采用置产收租、存典生息的方式进行资产运作。在此过程中,经费来源呈现多元化态势,符合传统慈善组织的近代化发展趋势。 ■ 李鹏鑫 “官督绅办”水上救生事业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江苏水上救生事业基本毁于战火。京口救生会“房屋全毁,船只无存”,焦山救生红船也因战乱“救生善举乃不得已停止”,江阴培心堂“船屋均毁,经费无出,善举几废”。战乱结束后,以曾国藩、曾国荃为代表的江苏地方官员“设救生局以拯覆溺”,两江总督刘坤一“造救生红船以拯溺”。同治到光绪年间,江苏地方官员积极鼓励士绅参与恢复水上救生事业,并委派士绅管理救生事宜。 江苏地方官绅积极恢复重建焦山救生局,取得显著成效。焦山救生会“同治初复兴,由常镇道委员经理之,救济甚众”,镇江地方官员“禀请各大宪立案,由道筹款,委员经办”。到同治三年(1864),曾国藩署理两江总督,甘泉县训导徐国桢参加科举,在南京拜见曾国藩,曾国藩向他咨询地方善后举措,徐国桢以焦山救生局为例,指出其章程不够完善,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应,于是曾国藩委派徐国桢任焦山救生局董事,“前往接办局务”。徐国桢租赁印心石屋为救生局所,“改订章程,力求整顿,全活者众”。面对救生局经费支绌、船只减少的情况,“除原有常镇道筹款外,禀明大宪,劝募金陵木商,仙女镇六濠口米商抽集厘”,补充了救生局经费,增加了救生船只。由上述可知,在江苏水上救生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官员首先倡导,然后禀请上级官员立案,并且委派地方士绅经理,逐渐形成一种“官督绅办”的模式。 为了充分发挥救生局的作用,地方官员委派地方上有名望的士绅担任董事管理救生事宜,“董者有督率之义”。救生局董事首在选人得当,如果董事因事务烦琐分身乏术,也可以禀请地方官员,邀请若干司事辅助管理救生工作。例如焦山救生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经办之委员朱二、尹黼廷,前因赴选,辞差禀退”,后经镇江地方官员批准,仍委任陈任旸经理,“如恐精力不足,并许举员相助为理”,陈任旸又保举巡检张道生作为助理,得到镇江地方官员的批准。再有金陵救生局,董事制定救生章程,需要得到地方官员的批准,“勒石在案”,倘若修订救生章程,董事应该“恪遵奉行,摹拓碑文,呈请府宪,通详立案”。由上可知,救生章程立案,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才能实行,这说明尽管晚清时期地方公益事务交由地方士绅管理,但地方政府依然没有放弃政治权力,在审核制定章程、董事更换等事务上仍然保留最终核定权。 除此之外,值班董事倘若不对救生工作中的不法之事加以整顿,经地方官员查实,将给予董事严厉惩处。例如瓜洲救生局,前任董事玩忽职守,导致局务废弛,“原有大船二艘,人不修理,以致大风浪时,遇有行舟覆溺,亦不敢施救”。鉴于瓜洲救生局的情况,当地官员经过调查,查实前任董事确实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遂撤销其各项职务,重新任命杨某为瓜洲救生局董事,“瓜洲自治分所选举一人为坐办”。不可否认,董事管理不善势必影响救生局的经营与运作,如果有官方监督,对董事“轻者永停差委,重则详请严参”,既能保证救生效率,又能借机整顿救生事业。 救生经费筹措来源 一、官方筹款 江苏地方官员筹措救生经费,需要申请地方财政拨款。例如上海南市杨家渡救生局,“局中一切开支”,以往由上海道台官员“月拨官款三百金以作常年经费”,“驻局办事经理员亦由道委派”。需要指出的是,同治年间恢复重建地方公益事务需要足够的经费,在国家财政窘迫的情况下,淮盐总栈成为江苏重要的救生经费来源。“扬子淮盐总栈,其属之余利者”,摊认善后局经费,又“拨补救生局局用各项”。又如江宁救生局,同治五年(1866),江宁食岸督销道员庞际云以“盐商罚款二百二十两,助救生公用”。再有瓜洲救生局,“在淮南总局每月支经费十千文”。还有焦山救生局,经费“取给于两淮之盐”,于淮南总局“按季领经费六百千文”。同样地,高邮州甓社湖红船也于淮南总局“每季支经费钱一百千文”。可见,这一时期江苏水上救生事业的官方拨补经费主要来自两淮盐业,间接说明经费来源的单一性。为了保障江苏水上救生事业持续发展,亟须扩大经费来源。 二、征收税捐 为避免江苏水上救生事业出现经费不足的窘况,征收杂税杂捐也成为筹措救生经费的重要渠道。例如江阴培心堂,同治十二年(1873),奉江苏布政使命令,“拨银六百两,购造红船两号”,江阴知县马鸿翔制定经费收取细则,“每年冬漕公脚费内,每石拨捐钱五文,又拨城内济美典月捐,每年一百二十千”。接任江阴知县的沈伟田又增加月捐,“拨济善典月捐,每年九十六千”。此外,江阴海关还收取船捐资助培心堂救生经费,“每船捐钱十四千文,由江海关代收,以充经费”。再有太湖救生局,以往依赖“纲船、鱼捐”,上述捐税停止后,“改归苏州、常州两府税契项下,附收救生捐钱,每两或十文或五文不等”。光绪二十五年(1899),“曾因整顿税契裁除”,二十七年(1901),又“请准规复”,至三十二年(1907),“加征税契,复又裁除”。 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是江阴培心堂。咸丰以前,江阴知县陈延恩委任士绅季忻经理培心堂事务,咸同兵燹后,又经地方士绅谢环等人“呈请兴复”。到同治十二年(1873),江阴知县马鸿翔征收海关、盐栈、典当、纱业、船业等行业杂税杂捐,将救生经费来源与地方社会建立密切联系。其时,江阴县各界积极认捐:政务机关和税务机构,县署三百七十二千,江阴海关三十六千、江海分关每年约一百二十千;公司、企业,像盐公栈三百千、利川纱厂二百千、通惠公司二十四千;工商行业,茧捐银四十元,饼捐银六十元,纲簖捐银五十二元,鱼筹捐每年约五百千,米捐每石三厘(每年无定数),每年北外木街各业捐约二百六十千,船捐项下货物税代收约二百千。此外城乡典捐也有三百七十六千。靖江县认捐,政务机关和税务机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县署认捐二百千;海关代收猪捐每年约三百千;佛寺田租约一百千,典捐一百千;乾号捐银二十四元。其他各县如“武进、宜兴、丹阳、溧阳、金坛典捐,岁约收二百七十千”。 由上可知,通过征收税捐补充救生经费是江苏水上救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反映出当时江苏地方财政窘迫的事实。为筹措救生经费,地方官员出面协调各行业税捐,并从中抽取银两补充救生经费,使这项公益事务更加社会化。 三、捐输劝募 太平天国运动使江苏地区的商业活动遭到严重破坏,各行各业百般凋零,以往踊跃捐输的地方商人、铺户在捐助公益事务方面显得难以应付,“从前海舶盛时,商贾辐辏,一经董劝,靡不乐从。今者商业日衰,市肆因之减色,捐资渐微,经费渐绌”。面对惨淡的商业状况,江苏地方官府仍继续捐输劝募,“救生不能无费,无所出必劝捐,又不得,则威力行焉”。此时的劝捐带有半强制的性质,例如金陵救生局,“乃邀集各商,亟力劝募,并调查各款所赢余,指明商拨”。同治十三年(1874)开设的保婴总局董事向松江府海防分府申请,并通过地方官府向各同业行会的会馆和公所的董事们发出募捐的文书。以往大力捐输的丝业行会董事以“近来生意清减,不能再行提款”作为答复,但在拒绝的同时,“还是被迫从向丝业行会自身经营的闵行镇救生局提供的捐款中,即按照丝一包征银3分的比率募集的捐款中分出40%给保婴总局,其余的60%仍然由闵行镇救生局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商业捐输劝募的困境,但商人铺户仍无法避免地方官府的摊派现实。 除上述外,高邮知州唐沦重建水上救生事业时亦于当地城乡公开捐输劝募。高邮州原有“永”“保”“全”“生”四艘救生船,后缩减至“永字号”“保字号”两艘。不久之后,唐沦恢复所有字号救生船,并委派救生局董事夏子猷分赴各城镇,与局内董事丁序东、嵇承绪等人公开劝捐,“计捐钱八百三十七千零,为置造船只之用”。与此同时,高邮州救生船局总董王建中亦于“城乡各处劝捐”,截至同治八年(1869),高邮州救生经费共收得“板厘钱七百三十千零,陆陈行加捐活厘钱二百十六千零”,此外,又由“界镇董事捐钱九十八零,均经拨交救生局支用”。光绪五年(1879),高邮知州捐赠廉俸,当地的盐垣、典铺也参与捐钱,“署知州金元烺每月捐廉俸二千文,盐垣每月捐钱一千文,同兴典每月捐钱一千文,三垛镇恒德典,每月捐钱八百文”。自光绪九年(1883)起,高邮州地方官员陆续接办水上救生事业,且继续捐输劝募救生经费,“高邮知州龚定瀛筹红船经费,盐运使司每年拨给四百千文,厘捐局代收陆陈活厘,每年约四十千文,丰备善愿拨给水手一名工食,每年二十六千四百文”。 上述事例说明,捐输劝募虽然是一种传统的经费募集方式,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与官方筹款、征收税捐共同构成了江苏水上救生恢复重建的经费来源。就事实而言,如果单纯依靠上述传统经费来源,无法保证江苏水上救生事业的有效运作,故在此基础上,江苏地方官员又联合士绅、商人对筹措的救生经费进行资产运作,促使救生经费来源更加多元化。 资产运作路径 一、置产收租 一般而言,救生经费的捐赠活动,大多是地方绅耆士民在地方官员的带头和倡导下捐赠款项或田地等项,“善士既存心救生,行之久而不倦,于以薄德泽而广圣化,其功不为小矣”。在此基础上,绅董还将部分捐赠钱财用来购置田地、房屋等不动产,将田租、租金收入作为救生组织的稳定经费来源。 在江苏水上救生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捐赠者逐渐从捐赠钱财过渡到捐赠田产、市房等不动产。例如高邮州,同治四年(1865),当地社会力量纷纷捐置田产、市房等项,“沈贻厚捐田二十六亩,价一百四十千”,“邱墅阁槽坊房租,每月租钱二千,其中以一千二百文归救生局”。此外,真武庙、河东天福庵的僧人也曾捐赠田产。再有金陵救生局,陆续置买救济洲田,在上元、江宁等地都有救生田产,还有信府河房屋产业、油市大街宝字铺房等产业。还有靖江县救生局,光绪三年(1877),知县叶滋森查实靖江县善堂公款“本属不敷”,于是“拨庵田200亩给救生局”,通过征收租税补充救生经费。 除此之外,还有江阴培心堂。同治十二年(1873),堂内董事通过置产收租获得经费,“置头圩沙田十六亩,每亩收榷租钱一千八百文,局外余地,每年收地租钱五十余千”。之后,堂内董事季荣恩、郑惇五等人又“捐资报买巫山沙滩地二百五十亩”。至光绪十五年(1889),其时江南和江北两救生局每年开销约五千缗,堂内董事陆续置备更多田产,每年田租收入三百六十千,主要来自长寿六保漕田七十亩、黄田港头圩四十五亩、救生墩下圩田三亩、夏港西墩保田十二亩、救生局“右后塌岸一方盐栈竹行零户地租;巫山沙坍存一百六十亩”。除置备上述田产,堂内董事还置备房屋、市房,在房租项下,“老官渡局屋三间;江海分关屋六间;二侧北外靖海关南首,朝西房一间;一侧新横街,朝北市房八间;闸西普惠桥南首,朝东市房二间,朝西市房二间;货物税房租及靠北四间;对门沿河一间;头圩岸屋七间”,以上房屋、市房租金“岁约收入八百千”。上述表明,依靠田产、房屋、市房征收田租、房租,不动产得到高效利用。 以上说明,传统经费来源只能暂时解决水上救生事业所需的基础经费,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水上救生事业还是无法避免“资绌而废”的情况。鉴于此,绅董将筹措的部分救生经费用于购置田产、房产等不动产,其所得租金收入可作为救生经费的日常开支,将消费型财政转向生产型财政,从而保证了救生经费的稳定持久。在此基础上,救生经费如有盈余,还可以用于存典生息。 二、存典生息 存典生息是清代民间公益经费保值增值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资产运作方式,“按生息一项,乃子母相权、永日持久之术也”。一般操作是将原有救生经费通过生息获取收益,这使得救生经费能够通过发典得以生息,以息金作为救生事业日常经费支出,无须再因经费短绌向社会募捐,也不会因为置备田地、房屋遭受水患等灾害而造成租金短缺的情况。 江苏地方官员、士绅积极筹措救生经费,同时将募捐而得的资金发商生息或存典生息,进而定期领取息银作为救生经费。同治二年(1863),高淳知县包家丞批准将毁房移盖新建为高淳救生局。到同治十二年(1873)秋,高淳知县秦曾熙进行募捐,造救生船一艘,高淳救生局规模照旧,“将余捐分存各商店生息备用”,救生局修订章程报县立案。同治四年(1865),金陵救生局交由地方士绅管理运营,“江宁知府涂宗瀛为之募捐理产”,金陵救生局董事将捐助得来的银钱用于存典生息,“其存息之款,计存船板巷协和典湘平银三百八十七两一钱六分四厘,乃同治九年李爵相捐,发生本银二千余两,仅实领到银三百八十七两一钱六分四厘,由局禀明,存典生息”。后又将另一部分捐赠经费存典生息,“李府巷同人典库平银二千两,评事街永益典库平银一千两,武定桥永丰典库平银一千两,花市大街协隆典本洋一千元”。上述皆为金陵救生局同治至光绪年间救生经费存款,“归局取息,以充经费”。 江苏地方官员、士绅通过存典生息,改善了以往江苏水上救生事业经费依靠传统筹措方式收入不稳的状况,救生局董事可以定期从典铺领取息金,这使得江苏水上救生事业经费有了稳定保障,不必时常向社会募捐。救生经费的存典生息较好地实现了商业与公益相结合,既体现了典当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和义务,也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公益事业的保护和支持。存典生息这一资产运作方式确保了各项救生工作的日常运作,不会因为缺乏救生经费而降低工作效率,从而保证水上救生事业持续稳定运行。 (转自《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