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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鼓励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支持

■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民政部公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主要包括明确规章适用范围、细化收留抚养责任、优化社会关爱服务供给、强化机构管理保障制度等内容。《办法》共6章50条,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对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提出进一步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困境未成年人的阵地作用,民政部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上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设立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办法》还规定,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开展服务应当遵守建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提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支持。

   此外,在社会关爱服务方面,《办法》还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加大对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其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