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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庆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下称《年检细则》)。《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京民社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2025年6月,民政部颁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下称《年检办法》),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为此,北京市民政局着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检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面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社会团体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省市政策文件,多次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部分综合监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及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 据介绍,《年检细则》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象范围。《年检细则》明确,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同时,为减轻社会团体负担,《年检细则》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二、材料要求。结合《年检办法》和工作实际,《年检细则》细化了年检内容和应提交的年检材料。提出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体现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总体要求。同时,强调社会团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程序要求。《年检细则》明确了发布公告或通知、社会团体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年检结论等年检工作流程和程序。同时,为便于制度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年检审查。为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年检细则》规 定,登记管理机关发 现年检材料不齐全 或有疑义的,应当要 求社会团体进行补 充说明,可以采取调 查核实、委托审计等 措施,也可以要求社 会团体提交相关佐 证材料。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细则》细化了 《年检办法》列举的 10种基本合格或不 合格的情形,明确了 五种不予减轻的不 合格情形,规定了年 检结论拟给予“基本 合格”“不合格”的预 先告知程序和社会 团体申辩权利。 六、结论运用。 为加强年检结论运 用,做好年检后半篇 文章,《年检细则》细 化了发现问题需要 整改的要求和未按 要求整改的处置措 施,规定登记管理 机关可以结合工作 实际将年检结论通 报相关单位,结合 年检结论对社会团 体采取分类监管措 施,将年检结论纳入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 评价。 七、处罚情形。 《年检细则》规定,登 记管理机关在年检 中发现社会团体存 在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以 及《年检办法》规定 情形、应当予以行 政处罚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在年 检中发现社会团体 及其负责人存在涉 嫌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情形 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将年检与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八、工作衔接。为强化综合监管,《年检细则》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年检工作有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从其要求。对于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慈善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