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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皮磊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并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提升理事会工作水平。 《意见》指出,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社会组织要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和边界,落实和维护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决策、内部管理、选人用人等职权,增强理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意见》明确了理事会权责范围。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属于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理事会依职权选举或聘任秘书长等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 其中提到,理事长(会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所托开展工作,切实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督促理事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社会团体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意见》要求,规范理事会选人程序,提升理事结构能力水平,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对于理事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核实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理事候选人。要落实民主协商、民主选举要求,加强与社会组织党组 织、发起人、会员、主 要捐赠人等的沟通 协调,综合多方面意 见统筹提出理事会 有关人选。按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后开展 选举,在选任理事前 应向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充分说明 人选的相关情况,选 任后做好信息公开。 与此同时,《意 见》规定,理事应当 忠实履职,带头践行 组织宗旨、遵守组织 规定、维护组织利 益,积极参与议事决 策。积极吸纳来自不 同背景、有爱心、热心 社会公益、德高望重 的社会各界人士加 入理事会,以提高理 事会的广泛性、代表 性和专业性。 在发挥理事会作 用方面,《意见》规定, 要加强分支代表机 构管理,健全内部纠 纷解决机制,防范运 行风险。理事会要审 慎决策设立分支(代 表)机构,对设立的必 要性、可行性进行充 分论证,做到与自身 宗旨和业务范围相 符合,与管理服务能 力、工作需要相适 应;不得设立地域性 分支机构。要建立健 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统筹强化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同配合,通过常态化联络、会商交流、工作协同、线索互通、综合执法、谈话提醒、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审查审核和监管职责,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联系、指导、监管和服务,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