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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指引规范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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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5年08月1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指引规范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方式、责任主体、筹集与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指导慈善组织规范设立运行城乡社区慈善基金。

   《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是指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愿发起,依托慈善组织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用于支持本辖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慈善基金。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愿发起,依托本地慈善组织设立,优先选择本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基金设立的名称、基金来源、基金用于支持的慈善项目、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慈善财产处理方式等事项。鼓励发起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慈善资源等。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指引》提出,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后,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项目执行和监管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便全流程遵守执行。

   《指引》明确了社区慈善基金的责任主体。一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对所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慈善组织账户。

   二是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引》规定,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同步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街道)社工站、捐赠人、物业服务人和当地居民代表等结合实际推荐产生。其中,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或指定具备相应综合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主持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指引》明确,筹集社区慈善基金包括以下方式: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社区慈善基金公开募捐的慈善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等自愿捐赠的资金;慈善组织配捐资金;其他合法收入。《指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

   在财务管理方面,《指引》提出,社区慈善基金应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资金,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专款专用。社区慈善基金年度支出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年收入的70%。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最多不超过社区慈善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10%。

   关于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和剩余慈善财产处理,《指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慈善初心效果不佳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协商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向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终止申请,经慈善组织同意后予以终止。终止后慈善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