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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共9章49条,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在人才支撑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入乡、返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志愿帮扶等活动。 在文化繁荣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增加优秀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开展乡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打造乡村文化品牌,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在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共同参与机制,系统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在城乡融合方面,条例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帮扶、产业帮扶等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同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人员就业帮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