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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依法严格登记审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强化管理和监督、积极引导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在依法严格登记审查方面,《意见》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二是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三是在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 在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意见》提出的重点举措包括: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正常决策机制失灵时利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在强化管理和监督方面,《意见》要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主要举措有: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视情向相关部门反馈年检年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社会组织及时整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贯通机制;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 在积极引导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了以下目标任务,包括: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定,推动落实社会组织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比例,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等方式形成示范带动;支持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进一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参与乡村振兴。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强调,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同时,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社会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据介绍,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意见》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高规范化运行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央地协同,通过宣传、培训、会议等方式,做好对各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各项措施逐步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