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儿童福利的实践自古就有,不同性质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在选择应对儿童问题的方式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 孤幼财产检校保全制度 汉唐时期在处理涉及孤幼的财产纠纷案件时,审理的官员大多会原情度事,尽可能在财产分割时保障孤幼的生活和成长。在汉代律法中明确规定“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嫡子,以下妻,偏妻子”。也就是说在爵位继承中如果正妻无子女,“孺子”“良人”“下妻”“偏妻”等“妾”生子就是法定继承人。家产继承顺序亦如此。即使是遗腹子也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规定:“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孤幼缺乏管理财产的相应行为能力,因此其家产往往会遭到外人或者宗亲的觊觎。因此,宋朝产生了对孤幼财产进行事前保全的检校制度。 官府对民产进行检校最早见于唐高宗永淳年间,朝臣裴行俭病故后,高宗“特诏令皇太子差六品京官一人检校家事,五六年间,待儿孙稍成长日停”。这一制度的初始意图正是为了保全孤幼的家产,防止孤幼的权益遭到他人侵害,检校孤幼家产官府代为保管,保管的期效是孤幼长成后具备接管家产的行为能力时为止。北宋年间,检校孤幼财产设定为常制,元丰七年(1084)修令“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赀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至此,检校孤幼财产已经成为一项全国适用的法规,这一法规详尽完备地规定了孤幼本人由亲戚抚养监护,财产由官府检校入库,并且按照一定的财产标准提供给孤幼抚养费和日常所需。后经历次修改,增加了允许估卖帷幔衣物、书画古玩等财产、抵当者需有物力户为保等条目,这样更加有利于孤幼财产的运营、利用和管理。检校制度既保障了孤幼的生活,又保全了其财产,反映了中国古代在保护孤幼权益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宗族发挥恤孤主体作用 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国家和个人的连接纽带就是宗族、家族。宗族是古代中国的乡土基层社会组织,整个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建构维系的。在宋代,张载更以“民胞物与”的理念扩展丰富了庇护同宗的历史传统,“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在实践中主张摈弃亲疏观念,养老、慈幼、抚孤和济贫,对同宗子弟甚至于天下之人都要一视同仁。因此明清以来尤为兴盛的宗族除了具有掌握一定文化资源,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功能以外,还具有相互救济的职能。其中宗族内的富裕家庭赈恤族内贫弱孤寡被认为是应尽的义务。 收养扶助孤幼。孤幼的收养扶助除了上文论述的由国家专门机构收养之外,还有宗族收养。《管子·入国》:“凡国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无父母,所养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也就是为了避免孤儿因无人照管而惨死沟壑,政府将无父母的孤幼,托付给乡亲邻里抚养成人。汉代孤幼的收养主要存在于宗族内部的最为亲密的父、子、孙三代家庭之间。唐朝时期对于孤幼的照顾,除了传统赈给和收养机构,主要还是依靠宗族亲邻的收养看顾。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幼儿失怙后,第一顺序收养人应是爷、伯、叔等近亲,无近亲则由乡里本宗族之内的人负责养育,前两者都不具备收养条件,最后才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收养。收养后定期给付孤幼钱粮等直至成年,并且资助其成家立业。 大力推广教育救助。中国古代设立的太学、国子监等高等教育培养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有,蒙学等初等教育的完成基本上就是由宗族来实施的。宗族通过建立庄塾、家塾或私立学校,积极为本族子弟提供读书入仕的机会。明清时期施氏义庄设家塾,“凡族中幼稚子弟均可入塾肆业,俾受普通教育”。还资助住所离庄塾较远的幼童另外“择师附学”。同时还通过资助学费、免收学膳费、补贴奖励应试升学等举措鼓励子弟求学入仕。有的宗族还特设恤孤家塾,免费让孤幼入塾读书,并在他们出塾谋生时赠送“衣履之费”。教育的内容先从“孝”“善”等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教授和灌输开始,继而习读《朱子小学》及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除了基础应试科举的教育内容之外,同时还因材施教,针对资质平平的学童施行重在营生之计的职业教育。 佛教助推儿童救助事业 中国本土的道教从老子到庄子都主张劝人向善,要求人们“乐以养人”“周穷救急”,之后的道教教义更是详细列举了种种符合人伦的善举,如“积德累功,慈心于物,忠孝友悌,正己化人,矜孤恤寡,敬老怀幼”等。佛教的思想和活动潜移默化影响了中国的慈幼文化。佛教布施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广施财物赈济贫困危难,通过兴立佛图、种田造林、祛病医疾、造船修桥、凿井得饮等行动广施福田。其中以贫病、孤苦为救济对象的悲田,对传统中国慈幼恤孤的慈善事业影响深远。 隋唐时期的悲田养病坊起初是寺院设置的民间慈善机构。最初只设于帝都长安及东都洛阳,后来广泛设立于全国各道诸州。武则天长安年间(701~704),专门“置使专知”,成为由国家统一管理,佛教寺院协力管理的“寺理官督”悲田管理模式。北宋之后历朝皆沿用隋唐悲田养病坊旧制设置福田院,福田院在慈幼恤孤方面发挥了抚养孤儿、医疗看护病儿、收容乞儿等多种增进儿童福利的社会功能。首先,收养孤儿、乞儿。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朝廷颁布诏令让京城悲田养病坊收管京城乞儿。北宋初年京师设置了东、西福田院,宋英宗时增设了南、北福田院,收容老疾孤穷丐者。福田院收养人数也不断增加,收容人数从300人增至1200人,并且在遇到饥荒寒雪的时节还会增加人数。如神宗熙宁二年(1069)京师寒雪,特下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南宋年间,养老和慈幼实现了分坊管理设置,专门为“为贫而弃子者设”慈幼局、婴儿局。其次,医疗看护病儿。祛病医疾是“七广布施法之一”,佛教僧人十分重视施药治病这种功德的修为。许多高僧精通梵医和中医,经常在寺院或者附近村落行医问药。佛教教义明确规定佛教寺院和僧人对外施药、施食、照顾病人等方面的行事准则,并且特意提到照顾有病的婴儿要“慈心施之,勿望后报”。当然,佛教寺院在慈幼恤孤方面的贡献不仅仅只是福田院这些功德,还有就是佛教寺院的其他社会救助活动也给各朝各代的儿童带来了福泽。 佛教寺院的福田院经济来源有多种渠道,如官府供给、官置本钱的利息、寺院收入以及信众的供施等等。唐朝时期,悲田养病坊的经营采取“官收本钱,收利给之”。宋英宗时诏令:“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并且规定凡是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没有户绝房屋,则以官屋居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用,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费用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另外,隋唐以来佛教寺院经济的繁荣为福田院的社会救助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强大后盾。 总之,对孤幼的宗族救济、宗教救济和国家救济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差异。三者都积极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仁爱怜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维护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的共同诉求。但是宗族、宗教的恤孤形式更加丰富多样,便捷及时,节约成本,在古代中国慈幼恤孤、保护儿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慈幼恤孤的政令法律与实践运作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和宗法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在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文化与道德的主流社会价值观都以孔子所倡导的儒家文化为核心,而儒家文化核心在于强调家庭的观念,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造就了传统中国家庭福利保障模式的盛行。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造就了这段历史时期慈幼恤孤文化的某些特色。其一,传统国家是家的延伸和扩大,拥有普天之臣、率土之滨的君主就是全天下人的家长,慈幼恤孤是“安抚子民”“哺育百姓”的行政策略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二,在儿童是家族香火延续的观念影响下,抚养照顾儿童的责任主要由家庭或者宗族来承担。其三,宗教救助也发挥了积极的补充作用。 (据《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