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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弃儿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实施。 在教育保障方面,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减免保教费并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给予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免费服务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纳入民政“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每人每学年1万元。 通知中所称残疾孤儿,是指宁夏区内0~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有收养意愿家庭向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收养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资料,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中收养人条件,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开展收养家庭评估,收养评估合格后,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