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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通知,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提到,建立完善薪酬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社会组织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此外,通知明确,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违规领取报酬,其兼职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通知还指出,要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同时,社会组织还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通知强调,社会组织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预算支出经费。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工作能力,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资金和资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要挖掘潜力,拓宽合法收入来源,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要大力弘扬奉献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荣誉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