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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明敏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2024年2月,民政部发文要求全面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实现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募捐成本”一词首次出现在慈善相关的上位法中,这让一直有些隐晦的慈善成本展现在公众面前。“募捐成本”包括哪些?如何披露,是否限额?专家对此表示,公众应构建起公益成本意识。 “募捐成本” 早存在于民非会计制度中 “入法更显正规化。”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理事长王振耀表示,“募捐成本”早就存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会计表格就有显现,在《慈善法》出台前就有。“入法前,公众没这个意识,不敢说募捐成本。类似‘提成’‘服务费’等词汇让慈善变得负面,入法后会给公众带来慈善理念的变化,能够规范概念,调整理念,完善公共行为。” 王振耀认为,募捐体量越小,募捐成本占比越高,体量越大成本占比越小。“政府或企业机构的会计制度中没有‘募捐成本’概念,非营利组织制度中的‘募捐成本’一词公众也不太了解,早年引发过争议。” 据了解,在《慈善法》颁布前,募捐成本可能主要依赖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和审计来确定,主要参考标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募捐成本”的概念,但通过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间接地对募捐成本进行了规范。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提到,“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理事、瑞森德训练营主任岩松表示,“募捐成本”入法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资源滥用,增强公众信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 常年致力于乡村儿童阅读公益项目的满天星青少年公益发展中心创始人梁海光认为,“募捐成本”应该包括宣传、人力、差旅、物料等。“入法后,大机构能带头做好信息披露。平台大、知名度高的机构,更容易获得捐赠,但对于小机构募捐成本就显得较高。” “募捐成本” 比例是否限制? “募捐成本”并非机构行政成本费用。 2016年,时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对媒体表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三项。民政部门审计年检时,把三项成本加起来都算作行政成本,三项累积不超过15%。国际上,部分基金会这三项成本相加能达到50%,但就行政成本来说一般在20%左右。 徐永光说,应该相信市场调节和公众选择的力量,“慈善组织行政成本太高,公众可能不给你捐款,反之亦然”。 王振耀介绍,曾经美国规定“募捐成本”不超过50%,意味着募捐1亿元就有5000万元作为募捐成本。但募捐数额大小与募捐成本并不成正比,如募捐100元,可能成本超50%,也就是50元以上,这一刚性规定后被取消。 王振耀谈道,全世界“募捐成本”流行通则为20%。“比例太高,公众就不会再找它。本来要20%的募捐成本,但机构只收10%,募捐成本低,公众印象好,后续慈善捐赠源源不断。这就得靠舆论口口相传,靠业界口碑。” 王振耀表示,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靠政府制定“募捐成本”的限额不现实,更多需要靠道德来解决,这属于另外一套约束机制。“当前,基金会投资收入要缴税,每年保持本金不变的同时,支出还要不低于8%,客观上运作起来很困难。而在国外,基金会的投资收益不缴税,刚性支出为5%。从现实看,过于明确的比例实际效果并不是太好。我们需要学习道德约束机制的办法。” 据了解,当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慈善组织提供筹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按劳付费,按比例提成。 梁海光认为,《慈善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募捐成本多少比例,但筹款提成比例有违筹款伦理,当公众知道真相后,对慈善组织会用脚投票。 梁海光举例:“一家慈善组织一半精力在运作项目,一半精力在筹款,这样的机构人力成本占大头,募捐成本占比自然很高。而渠道资源较广的机构,一年能募款好几亿,1个人就能募集几百万甚至千万元,人均效能很高,募捐成本占比就很低。” “募捐成本” 披露的限度和隐私 公开透明是公益慈善的生命力,“募捐成本”怎样公开,限度和隐私如何把握? “公众要接受公益慈善公开的限度和隐私,正如婚姻是合法的,但生活隐私不能公开透明。如果要向世界的慈善家劝募,面对大额捐赠人,劝募员坐飞机、住宾馆、吃宴席,都算作募捐成本,是否都要公开?”王振耀认为,要注意把握公开与隐私的界限,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经验,对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不一定都要全部上网。公众要接受成本概念,应该用道德性和社会性来约束。 王振耀表示,“募捐成本”要晒到哪一步,如何与隐私结合是管理问题。“公众认识到募捐成本后,可能让公益的其他成本有接受空间,现在很多管理费用连10%都不到,这让公益慈善行业发展较慢。” 披露募捐成本对慈善组织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岩松认为,它要求慈善组织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也为那些能够有效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慈善组织提供了展示其专业性的机会。通过这种公众监督,可以促进整个慈善行业的健康发展。 梁海光表示,要看民政部门如何监管。如果只是要求写入一个数字,对数字真实性监督缺乏,这种填写意义不大。政府加强监管,挤出数据水分,让公众接受,才能推动中国公益进步。 “如果每一笔支出都能对公众如实公开,让公众用脚投票,‘筹款成本’设限没啥意义。但不能欺瞒公众,所有募款活动应该在募捐成本里相对前置,应该写进募捐预算里,只要公众愿意接受。”梁海光表示。 “劝募员”职业 有待发展 除了“募捐成本”外,从事募捐的人员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因子。劝募员,顾名思义,是劝说募捐的人。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将“劝募员”作为新增职业列入。几年过去,“劝募员”职业在社会中存在感不强,不少业内人士对劝募是否应该专门设立职业有不同意见。2022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劝募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劝募员”定义为,在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宣讲、筹集款物、捐赠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王振耀介绍,在国外,劝募员有培训、机构协会等系统培养计划,募款人员有合理的成长空间。如美国、德国的劝募师都有职业资格证书。“十多年前,美国就有3万多名劝募师从事募款业务。” “在我们国家培训劝募员的招生效果并不好,公众对公益慈善的认知水平不一。很多人认为公益慈善就不该有成本,这样‘劝募员’存在就无意义。”王振耀说。 “这个职业肯定有必要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做到名副其实。”梁海光认为,“目前来看高校没有相关专业,只能在民间学习,缺少正规、系统的培训,效果一般。要让‘劝募员’被社会认同,首先要让整个公益慈善界的生态健康生长起来。”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慈善组织的从业者中,从事非募款业务的人员兼任筹款事务的很多,一些慈善组织要求从理事长到员工全员参与筹款,设立专职筹款岗位的并不多。 “对于很多中小型慈善组织来说,缺乏相应的募捐成本养活专职筹款者,自然也很难找到这种人。”梁海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