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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个人求助,推动解决慈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记者: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亮点是什么? 石宏:一以贯之与与时俱进相统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重视是一以贯之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保持持续稳定。与此同时,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实践发展积累了新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回应社会关切。此次慈善法修改,既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体现了慈善立法修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慈善事业是汇聚社会爱心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事业,慈善事业发展要在阳光下进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慈善组织运作不规范、不透明,损害慈善行业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相关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运行,激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此次修改是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修正,在全面梳理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白”。对反映强烈且具有基本共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例如对个人求助问题,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平台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基本制度,规范乱象;对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例如尚未实际开展的遗嘱慈善信托,未作明确规定。未作规定,不是回避,而是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也为今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 记者:慈善法的修法形式由修订调整为修正,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 石宏:慈善法修订草案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慈善法修法形式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过深入研究,将慈善法修法形式由修订改为修正。主要考虑: 一是,慈善法实施七年来,党和国家在慈善领域的方针政策没有重大调整,没有出台新的专门文件,也没有机构改革重大举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 二是,慈善法于201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施行时间不太长。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常委会进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需遵循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常委会对大会通过的法律作出修改,多数情况下以采取修正方式为宜。此前,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施行时间不太长,常委会即进行全面修订,还没有先例。 三是,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有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来解决;有些是国情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不宜简单同国外慈善情况类比;同时,针对我国近年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回应社会关切,是必要的。因此,此次慈善法修改调整为修正的方式,在保持现行慈善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对尚有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或者较为生疏、实践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以及一些可改可不改的文字表述问题,暂不作修改。 记者: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石宏:“徒法不足以自行”,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认真开展宣传普及,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慈善法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二是,加强法律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慈善法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慈善法能够落地见效。 三是,及时制定配套性规定。慈善法修改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比如,修改决定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对慈善组织募捐成本、信息公开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关部门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慈善法规定一致;修改决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授权,加快制定配套性规定。有关方面要早做准备,加强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推动法律体系更加衔接协调、系统完备。 (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