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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3年11月2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一审不支持“表演即虐待” 环保组织将上诉

    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内,表演象在与游客互动

    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记者从原告方获悉,其代理律师在法庭宣判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据此前报道,2023年4月10日,环保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告上法庭的公益公诉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及表演项目等虐待大象的活动;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身体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予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等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野象谷景区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理由为:1.答辩人未虐待大象,相反,野象谷中的大象被照顾得很好,数量由20世纪80年代的170余头增长到现在的300头左右。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仅是公众号文中及零星的图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答辩人虐待动物。答辩人用于表演的大象是东南亚进口、租借的大象及其后代,不是被救助的野象。2.答辩人取得了动物表演的营业许可,也具备驯养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将大象放归自然不仅不利于保护大象,反而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驯养象的野外生存能力明显弱于野生象,若贸然进行野外放生,其将面临被野生象群排斥等生存风险,甚至引发人象冲突及社会恐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职能部门对野生动物展演、驯养的管理、监督情况,法院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及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函询。其中,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函,该函载明主要涉案内容为:《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其组织专项清理工作的结果为合格,已将完成情况上报国家林草局。西双版纳州林草局回函,该函载明主要涉案内容为:上述通知下发后,其组织专项整顿工作,未发现虐待展演亚洲象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象谷景区持有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其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法院认为,对大象合理的约束、规制与使用残忍的手段给大象带来不必要伤害、痛苦的虐待具有本质区别,即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经查,原告提交的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视频呈现的是大象在工作人员指引下,作出用鼻子吸皮球、拉扯绳子、转呼啦圈、吹气球、摇绳,用脚踢皮球、摇一只脚等动作。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诸如“升旗”“选美”等解说只是赋予了大象动作拟人化的内涵,如此解说的目的是使现场观众感觉更加生动有趣,而动作本身是符合大象的自然习性和智力水平的,并未明显违背大象动物天性或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大象展演过程中存在虐待或侵害动物权益的事实,其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同时指出,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可以增进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

    在宣判当天的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曾祥斌已明确表示,将坚决上诉。(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