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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生态环境部于10月24日公布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标志着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正式恢复交易的日期已越来越近。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具体包含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我国碳交易市场两种主要交易类型之一的CCER,曾于2012年启动,又于2017年被叫停,其核心原因之一就是受理项目的方法学混杂,认证难度大。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学术顾问、中财绿指首席经济学家施懿宸向记者表示,CCER的重启将对碳市场的交易规模和频率的提升有很大助益。“相比SHEA(碳排放配额),CCER更具有金融属性,更能发挥出价格传导机制。”他称,项目方法学如果符合国际认证,一些有出口业务的公司也可以将自己的CCER项目放到国际碳汇市场交易。同时,施懿宸也指出,未来CCER项目在“额外性”认定上还存在一定挑战。 4类CCER项目方法学落地 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局发布《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将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及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 其中,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时隔不到一周,生态环境部又于10月24日发布首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包含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个种类,为CCER重启再添一把薪火。 生态环境部表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类社会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方法学,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按照方法学等核算核证后可以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此前公开征集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对于各方面提交的能源产业、林业、废物处理处置等领域的300余项方法学建议组织开展了多轮次评估,按照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原则,筛选出首批4项方法学建议,并逐一组织进行修改完善。 其中,造林碳汇方法学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荒地造林;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以及“光热+”一体化项目中的并网光热发电部分;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红树林营造方法学适用于在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等适宜红树林生长的区域人工种植红树林项目。 施懿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CCER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激励更多非控排企业自主参与减排行动中,不仅能促进我国碳市场交易更为活跃,也可以提前为未来欧洲征收碳边境税做准备。项目方法学如果符合国际认证,一些有出口业务的公司也可以将自己的CCER项目放到国际碳汇市场交易。 不过,方法学如何与国际接轨,推进我国的CCER项目参与国际市场交易,还有一段路要走。施懿宸分析称,“例如,当前我国有一些创新的CCER项目,因此相关的方法学还不被国际所熟知和认可。如果相关的CCER项目想要在国际上交易,就需要方法学对标国际间标准,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我国CCER项目走向国际,同时也利于国际参与我国的CCER市场,属于一种双赢。” “额外性”认证存在挑战 据了解,CCER于2012年启动,后于2017年被叫停,主要原因被国家发改委归为“CCER存在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 其中,“个别项目不规范”可以被等同视为方法学混杂、没有统一标准。有数据统计,加上自然资源部及发改委发布的十二批CCER方法学,以及广东、北京、四川、贵州、重庆等10个地区的方法学,共有近300个方法学,行业涉及电力、交通、化工、建筑、碳汇等近40个领域。 由此可见,这也是造成CCER供需失衡的一个原因之一,在生态环境部发布首批4项CCER项目方法学后,该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真实性和唯一性都很容易理解。《管理办法》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至于“额外性”,则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比如,一片森林即便没有任何管理措施,也在吸收二氧化碳,这部分碳是不具备额外性的,或者说减碳效果不在基准线之上。若采取管理措施,森林吸收的碳有所增加,但对于项目主体来说,这在内部收益财务指标等方面未必是最佳选择。简单地说,“额外性”是指碳减排缺少额外支持,将会存在各种障碍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施懿宸分析称,在林业碳汇项目中,有些林地是历史上就存在的。“从技术方面来说,判断一片林地是否属于新增,可能需要靠历史卫星照片或者其他手段;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认定标准过于严谨,对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也将造成一定困扰。” 在施懿宸看来,如果是原本就有的林地,无法体现出额外的减排效果。“举个例子,好比一个人原来的出行方式由开车变成搭乘网约车,本质上对减排没有什么变化。但如果有几个人同时放弃开车选择拼车,在排放总量上有明显减少。又或者从原来的燃油车改为新能源车,排放也会降低。这就涉及到一个基准线认定问题。” (据《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