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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起,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将个人求助行为和提供个人求助的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 适当限缩 慈善法修改范围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施行仅7年,提出修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更好发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 许安标说,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立法实践,修订是对现行法律作全面修改,修正是在保持现行法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较为成熟和有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即部分修改。 他表示,慈善法的修法初衷是完善突发事件时的慈善、募捐、资助等制度,针对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比如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指尖公益”“人人公益”等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这些现象进行合理规制,完善相关制度,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导向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慈善法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但不宜进行全面修订。从多年的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通常以修正方式进行部分补充修改;个别情况下对于施行20年以上的法律,常委会才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说。 “调整后的修正草案,更符合这次修法初衷,更好地聚焦主要问题。”张勇表示,慈善法修改应针对慈善领域暴露出来的短板,尤其是影响慈善行业公信力、社会公众的关切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使善行得到保障和尊重,使善心受到呵护和鼓励。 新增应急慈善专章 如何更有效回应公众 郑功成表示,针对以往重大灾难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修正草案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建立应急机制等。 “这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郑功成认为,修正草案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受情况,这样要求不符合慈善组织的实践。 他表示,重大灾难事件发生后,真正用于应急的只是捐赠中的一部分,相当一部分要用于灾后重建,还将持续几年。他建议,应急慈善的相关规定中不要苛求信息公开,应加强应急协调并将灾后重建纳入平常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慧琼建议,在应急慈善一章中应明确应急慈善不仅指紧急救援,还包括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还应为应急慈善的公开募捐备案设置绿色通道。 如何放心 在网上帮助陌生人 郑功成表示,现实中类似于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但过去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修正草案的规定有利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规范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胡小青是一名医疗工作者,她注意到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发挥巨大正能量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有的求助人隐瞒财产、夸大病情,有的平台员工在医院“扫楼”拉客户,不仅对个人信息审核不严,有的甚至刻意包装病情,损害慈善行业声誉。 对此,胡小青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实施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行政许可,健全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比如建立民政、公安、医院、金融、网络等部门的共同协调审核机制,向社会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医院方参与审核,求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由公安、金融部门等参与审核等。 胡小青还建议,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记录,在法律上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者诚信义务,严惩诈骗行为,增加救助平台公信力。 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 如何体现 “各国慈善事业激励的主要对象都是个人捐赠。而我国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的激励力度较个人捐赠的激励力度已大大强化,这种重企业、轻个人的本末倒置的税收激励与慈善事业的本质要求显然是相悖的。”郑功成说,建议在此次慈善法修正中对个人捐赠采取类似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表述,以此发出正确的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树清认为,公益捐赠要给予各种优惠,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但是现在这个规定不系统,工作中许多人并不知晓。他建议,应进一步便利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关注非货币或者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的税收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