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月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云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 据了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旨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条例明确,每年3月5日为云南省志愿者日。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多领域发展。 条例提到,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此外,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该条例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其中也明确提到,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理论政策宣讲、民族团结进步、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助学支教、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生态环境、文明创建、扶危帮困、科学普及、法律服务、文化艺术、赛会服务、应急救援、禁毒防艾、语言翻译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为保障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该条例系列保障措施。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建立志愿服务常态化发展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运营管理、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志愿者培训等工作,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资助;鼓励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推进慈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融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