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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环境。为进一步推进孤弃儿童回归家庭,鼓励国内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山西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一是优化支持保障政策。对被收养的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儿童”),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二是规范开展收养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把鼓励国内家庭收养作为儿童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仔细甄别可送养儿童条件,细化完善可送养病残儿童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便于与国内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同时要加强收养登记普法宣传,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送养、收养的规定,引导群众旗帜鲜明反对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和私自收养等陈规陋习,着力培育依法送养、收养的法治环境。 三是严格基本生活补贴申报管理。《实施意见》提到,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被收养儿童也可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相关待遇,但不得与本意见所列的基本生活补贴重复领取。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数据共享,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实施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确保将相关人员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孤儿”身份向当地医保部门推送被收养儿童信息。教育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机关要妥善做好被收养儿童户籍办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将收养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为落实被收养儿童的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医保部门要保障被收养儿童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残联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儿童享受相关康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