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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庆 5月26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注,完善制度措施,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据了解,该《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条例》共九章68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角度出发,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学校保护方面,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测评、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等,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协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的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预防性侵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社会保护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政府保护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孵化扶持、鼓励公益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支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司法保护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综合办案中心,对受到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询问、取证、身体检查等工作,减轻对其身体、心理的不良影响。 一站式综合办案中心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员,驻场协助开展心理疏导、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助等服务。 家庭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订以未成年人为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针对减轻学习负担、学生欺凌防控、预防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修法。在修法过程中,认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未成年学生、互联网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吸纳并体现在每一个条款中。 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现象,《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 在关注特殊儿童教育,突出融合教育的理念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安排在适宜的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此外,总则第七条中增加了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规定中补充了消防安全的内容等。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北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并设专席处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并提供咨询帮助。同时,《条例》还强调了,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有权利直接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