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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社工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镇(街)社工站建设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建设、人员配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人员考核、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机构与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管理办法》提出,社工站应按照“经办在镇(街)、服务在村(居)”的原则统筹设置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事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站,服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点。 按照该办法,社工站应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管理办法》对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提到,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每年12万元/名的标准配备社工,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购买服务经费标准。项目采购服务周期内应当逐年提高持证社工比例,其中,第一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第三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购买服务经费标准。 《管理办法》提到,市民政局应当建立专业社会工作督导协调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组建督导中心,配备管理人员和专职督导人员,对社工站(点)社工开展恒常专业社会工作督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