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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明敏 日前,因直播带货“麻六记”登上热搜的餐饮品牌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再次出圈。据媒体报道,近期,张兰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偿还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基金1.42亿美元(约9.8亿元人民币),导致其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张兰称,这源于8年前一场贸易恩怨,是“被资本算计”了,正准备上诉。 一向被认定为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企业家代际传承家族财富的优秀工具的家族信托,为何被击穿?这对于国内慈善信托有何影响? “慈善中国”数据显示,截至4月3日,该平台慈善信托备案数据1243条,财产总规模为537267.59万元。《公益时报》记者多方走访信托机构、商事律师、研究机构,从家族信托被击穿透析慈善信托的发展。多方回应认为,家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不应过多干涉;慈善信托的设立,更应该坚守初心,坚持公益慈善目的。 委托人控制权过大 家族信托被“击穿” 2000年,张兰创立餐饮品牌俏江南。八年后,鼎晖创投注资2亿元,与俏江南签署对赌协议,要求其2012年前上市。2011年,俏江南冲击A股、港股失败,随即引入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资本,收购了82.7%的俏江南股权,并向张兰支付2.5亿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16亿元人民币)。 2014年1月2日,张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SETL家族信托壳公司,开立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共计两个银行账户,并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同年6月3日,张兰从CVC收购俏江南资金中拿出1.42亿美元,设立离岸信托。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女,受托人为亚洲信托。 2015年3月,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接到CVC诉支付给俏江南大笔资金去向不明,要求还款。2019年4月,新加坡法院判令张兰向CVC支付1.42亿美元及利息,但长时间未能履行。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法院作出判决“击穿”了张兰的家族信托。 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因此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表示,“击穿”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击破,丧失隔离功能,债权人可以追索到这笔财产。家族信托被击穿,说明委托人对家族信托有实际控制,削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信托隔离效果受到影响。 在国外,确定信托是否具有独立性,通常可以根据“谁最终拥有或控制信托财产”——即“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进行判断。如果委托人被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权,则会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和挑战,进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隔离效果。 黄浠鸣认为,法院认定张兰对涉案信托财产具有“受益所有权”,即信托财产“虽然法律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但是经济实质上并未独立于委托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最终判定为委托人具有“受益所有权”。“击穿”背后的法理依据在于防止委托人恶意利用信托架构来规避债务或者实现其他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目的,“击穿”使得资产无法实现隔离效果,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事业部、北京家族办公室总经理荣家鑫表示,张兰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依然对信托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信托财产实质上还由委托人进行控制,信托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存在,并未真正达到信托风险隔离、资产保护的功能条件。 这说明,在家族信托设立时间点上,委托人的财富状态及信托目的都很重要,这会直接影响判定信托的隔离功能是否有效。如果是逃避债务设立信托,一旦被“击穿”对于信托行业的伤害很大;若家族信托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将产生更大的连锁反应。现阶段,关于反洗钱、财产合法性等相关法律或合规性要求对于家族信托设立的审查标准愈发严格。 “在海外,因一些特殊安排或目的,某类型信托会被要求设立为可撤销的。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和保护功能的一个基本原则,委托人对信托控制权范围的大小与信托隔离性效果的强弱成反比。”荣家鑫表示。 慈善信托可能被“击穿”吗? 2017年7月26日实施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特聘法律顾问鄂秀绅表示,慈善信托具有公益属性,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公众利益,受益人通常为社会困境群体,因委托人对慈善信托干预导致被击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如果慈善信托设立目的不纯,信托财产来源有问题,在市场环境中,假借慈善之名达到商业运作甚至不法目的之实,这种情况下导致慈善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 荣家鑫则认为,慈善信托被“击穿”不容易。慈善信托一旦设立目的非常明确,不能用于与利益关联的家庭成员,只能用于公益慈善和公众利益,委托人不可能从慈善信托里将资产拿回去。 对于善信托而言,更有专家表示,不仅要防止“信托架构”被滥用,而且要防止“击穿”被滥用。 黄浠鸣认为,对于前者而言,要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目的的慈善性、信托运作的独立性”,避免因逃避债务或变相获取私利等目的而恶意设立慈善信托,保障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自始自终用于慈善目的,从根本上减少被击穿的可能;对于后者而言,考虑到慈善信托一旦依法设立,信托财产已经从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因此要防止信托当事人不当利用“击穿”制度来主张退回信托财产。 信托本源应回归“独立性” 据公开报道信息,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和十七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信托是无效的或可被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则规定了委托人的行权利边界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是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那么,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委托人追究债务? 黄浠鸣表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向受托方隐藏个人债务情况(资不抵债),慈善信托成立后,仍有大量资产未被使用,这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用慈善信托资产偿还债务。 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做完全面尽职调查后,完成慈善信托设立,相关信托财产已经支出用于慈善目的的情况下,相关债权方是无法追回委托人慈善信托财产的。委托人遭遇资不抵债情况下,法律不倡导不鼓励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在信托语境下,委托人直接控制会削弱信托的隔离效果。 “回到信托原理,其核心本质是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建议权、控制权过大,信托财产独立性就可能尚失。”黄浠鸣说。 设立慈善信托应不忘初心 “慈善中国”数据显示,截至4月3日,该平台慈善信托备案数据1243条,财产总规模为537267.59万元。 如何设计一支好的慈善信托? 专家一致认为,慈善信托设立目的性很重要。动机不纯导致慈善信托被击穿,信托相关责任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鄂秀绅表示,设立慈善信托要基于公益目的,具备慈善属性。委托人应明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慈善信托具有公益和信托的双重属性,受托机构不能只是做慈善,还要实现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做好慈善信托有助于提升机构美誉度、知名度和社会责任感。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上升,管理费用也会上升。”鄂秀绅说,“慈善信托越来越成为一个综合体。慈善强调公益属性,信托具有隔离属性。两者相融,设立慈善信托运用保值增值手段就能更好实现慈善目的。” 荣家鑫认为,慈善信托设立应注意三点:第一,委托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二,信托财产使用和管理符合用于慈善目的;第三,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要用于慈善信托约定的慈善目的。 荣家鑫还提到,对于慈善信托来说,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适当参与也能够更好倡导和传承公益慈善的理念和精神。 “慈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名下个人财产是可以完全隔离的,与受托人、受益人并无关系,出于公益目的设立慈善信托的资产,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专款专用,帮助实现公益价值。关联在于,委托人或家庭成员参与到慈善信托的管理中,更多体现在社会公益行为上,这应该得到提倡和鼓励。”荣家鑫说。 “办好慈善信托,需要初心、行动、专业、专注‘四位一体’,保障慈善信托良性运作。”黄浠鸣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工具,具有慈善和信托交融的特点,委托人基于“善意”设立,无论是家族信托或慈善信托都不会轻易被击穿。“第二,积极探索采用慈善信托等工具去践行慈善目标,不能只停留在观望阶段,知行合一才能真实了解慈善信托等各类慈善工具的优劣。第三,要选择合法、专业、可信赖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中介机构合作。此外,要长期关注社会问题,识别出真正的社会需求,将慈善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领域或群体,通过慈善信托让受益人切实受益,有效回应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