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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国家、每个时期只要有救助制度,就有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我国传统慈善救助事业的核心思想是养教并施,救助对象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是获得救助的前提条件,其次才是符合贫困、无依无靠和年龄等其他标准。总体来讲,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才能成为救助对象,但在有的慈善组织如清节堂里,救助对象不一定是贫困者,但一定要是坚定的守节者,或者说即使是极端贫困者,若不节不孝也不会被列为救助对象。清代慈善组织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道德标准 道德标准是清代确定救助对象时所应考虑的首要标准。清代慈善救助的对象不一定是那些经济上最需要救助的人,而是那些在道德上符合标准的贫困者。对于救助对象道德品行的规定,从善堂的雏形善会就开始了。同善会、恤嫠会、儒寡会都十分强调道德。“极贫人户查无过恶及孝友贞节而茕困无依者,查实后予以赈给。”(《几亭全书》,卷二十三《同善会》)而对于游手好闲、喜食懒作,不孝不愧,赌博健讼,酗酒无赖之人都不予救助。 道德标准在救助的优先次序上也得到了应用。平湖县同善会的做法体现了当时慈善救助的这一特点。平湖县同善会实行分类救助制度,道德越高、生活越贫困无依的人,得到的救助越多。首先,对于素有文行,单身、年迈、贫困的男子及青年时守节、到老都未改嫁及出身旧族名门、谨守闺训的妇女,每季给上助钱九钱。其次,对于家世清白、年老极贫的男子,穷苦守节、衰迈无依的妇女,及清白之家中,生而瞽、哑、折、跛,饥寒难度的孤儿,给中助银七钱。再次,对于遵纪守法的贫困男子或者因废疾无以谋生的男子,及老寡贫病素无非议的妇女,“给下助钱五钱”,“其孽由自作者概不给助”(《平湖县志》卷三《建置》)。 不合道德标准者,自然不会被列为救助对象,但那些成为救助对象前符合道德标准、在救助过程中变“坏”的女人,也应随时稽查,发现后即行除名。《柏舟厉节》清节堂条规就指出:至己收之妇,责成保人,随时稽查。或有改行变操者,原保人访报,立即将签牌缴出注销。倘仍容隐冒领,经首士查出,即令原保人将以前领项加倍赔偿,如违送官究治。 道德标准是变化的,时代不同,道德的内涵会有变化,但慈善事业维护道德的功能一直没有变,它会维护新的道德。如到了清末,抽大烟被认为是不好的习气,慈善组织就把抽大烟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据《光绪江都县续志》记载:“因利局,凡贫民无贷本贸易,准其报局,局中查明实系安分之人,无烟赌游荡习气者,取具保结,贷于资金。”(《光绪江都县续志》卷十二下)。 在慈善救助中掺合道德的因素饱受现代学者的批评,不少人从西方人权的立场看待社会救助问题,认为社会救助是人的基本权利,反对将社会救助和道德挂钩。笔者倒认为把社会救助和道德建设捆绑在一起不一定是不好的做法。社会救助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社会道德的提升有利于促进民间救助事业的发展,在社会救助中贯彻道德原则,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在古代社会,把社会救助和道德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当时的道德提升。只不过到了今天,慈善救助应该维护适应现代社会的新道德,促进现代文明的发展。 贫困标准 贫困是得到救助的基本条件。清代大部分慈善组织的救助对象都是贫困者。清代的善会善堂有把贫困者划分为上助、中助、次助,或者极贫、次贫、稍贫,或者上等贫、中等贫、次等贫三等的,也有仅划分为极贫、次贫两等的。同善会、儒寡会把救助对象划分为上、中、次三助,上助钱最多。研究发现,到了清末,普济堂内也实行分类救助的办法。将收养对象分为极贫、次贫两等。极贫为上等,发给大粮,额定六十名,每名每月给钱七百五十文;次贫为次等,发给小粮,额定四十名,每名每月给钱三百五十文,这里不分大小月。对于瞽目、残疾、瘫废、年老、极贫无依者,准支食大粮;其余年老贫苦无依者,归入小粮。此外,虽系年老残疾,查有亲戚可靠并非实在无依者,概不准入额冒领,以杜浮滥。说明只有无依无靠的贫穷老民才给予救济。松江同善堂施棺,对极贫人家及路毙无人认领者,问明死者姓名、来历、保人,登记入册后直接施予。对于稍贫之户,因其不忍领取施棺,而欲勉力自备,同善堂另做平价棺木卖给稍贫之户,只收工料价钱(《松江府续志》卷九《建置志·同善堂规条》)。 清代贫困者有不同的种类,对他们的救助有不同的方法。对生活困难者,如孤儿、寡妇、穷苦的老民等,收进养济院、清节堂、普济堂、栖流所收养或实行院外救助;对无钱读书应试者,设立义学供其读书,赠送考试费用;对贫病无钱医治者,善堂请医生为之治疗,或设惠民药局施医送药;对贫而无葬者,设立义冢,施棺掩埋。 无依无靠标准 无依无靠总是和贫困联系在一起,指的是没有家庭、失去亲人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孟子说:鳏寡孤独,为“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也,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孟子·梁惠王下》)无依无靠者因生计艰难,历来是统治者和慈善组织优先救助的对象。被雇佣的人不能算作无依无靠,有亲属的人更不能算作无依无靠。被雇佣的雇工、仆婢的生活理应由雇主负担,有亲属的人应由家庭实施五助,他们都不能成为慈善组织的救助对象。南京《恤颐堂规条》规定,老人年虽七十而有子孙奉养者,不准收入(《得一录》卷三《恤颐堂》《恤颐规条》)。平湖县同善会规定凡有子嗣、兄弟、女姪可依之人概不给助(《平湖县志》卷三《建置》)。《苏州清节堂章程》规定:“清节堂创自江宁,收养无依孀妇。”(《得一录》卷三《清节堂章程苏郡旧章》)《常昭儒寡会规条》规定:“凡庠生赤贫身故,孀母寡妻一无倚赖者,月给养瞻钱文。”《常昭两邑详定儒寡会规条》记录了发放的金额,凡在库诸生巳故者,其妻实系亲族无依,儿子尚未成人,凭学册查明故夫的入学年分和身故年分,情况属实者,每户每月致送钱四百文。”(《得一录》卷三《儒寡会章程》)《柏舟厉节》清节堂对于有家庭亲戚可靠足敷衣食,并在外佣工者,不给。上海同仁堂对于贫苦无依的寡妇,每人每月给钱七百文(《上海县志》卷二《建置·善堂》,清同治十年刊本)。 年龄标准 救助对象的年龄标准主要适用于老年人和寡妇的救助。大部分老年入救助组织都规定了入堂的年龄标准,达到规定年龄的才予以救助。如江宁恤颐堂,专门收养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无依老人。老人赴堂报名,经董事查明,素无犯案,由邻居担保后入堂。年龄未达到七十者不得强入,董事亦不得滥收(《得一录》卷三《恤颐堂》《恤颐规条》)。再如上海同仁堂规定,凡年过六十贫苦无依或残疾不能谋生者,每人每月给钱六百文(《上海县志》卷二《建置·善堂》,清同治十一年刊本)。而松江普济堂规定:“投堂之人以五十岁为度,实系茕独无告,准董事验明收堂,若年力尚壮,自能谋食以及惰游之民,俱不准入堂。”(《松江府志》卷十六《建置志·公建》,清·宋如林等修)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善堂规定了救助对象的年龄标准,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每个善堂根据自己的经办情况自行确定。松江普济堂五十岁即可收入堂中,这一年龄标准无疑是比较低的,对于那些经费不足、规模较小的善堂而言,年龄就会设置得高些,平湖县普济堂就规定为七十岁。此外,年龄标准是针对一般老年人制定的,那些残疾不能谋生的老年人则不受严格的年龄限制。 在清节堂、全节堂、儒寡会等救助寡妇的慈善组织里,救助标准与次序和守寡的时间联系起来。“儒寡自青年守节,为事尤难”,寡妇越年轻,守寡的时间越长,日子越清苦,所以优先救助年轻的寡妇,而且寡妇年龄越小,救助的顺序越靠前,得到的救助金越多。如《光绪叙州府志》记载:“贞女节妇分四等:守贞之女为上,额设十三名,月给钱三百五十文;二十岁以内守节妇为一等,额设三十七名,月给钱三百文;三十岁以内守节妇为二等,额设八十四名,月给钱二百五十文;四十岁以内寡妇为三等,额设三十七名,月给钱二百文,四季给发。”(《光绪叙州府志(一)》卷十八《矜恤》)。 在清代,慈善组织的救助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慈善组织把恤寡、养老、施棺、代葬等慈善业务融于一身,因此在同一慈善组织里,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不是单一的,就是单一业务的慈善组织其确定救助对象时也会综合考虑多种标准,单一标准的运用是非常少见的。(张祖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