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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宁夏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体系,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按需建设、规范运营,宁夏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5+3+3”工作举措,以创新社会治理为核心,以民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注重培育发展为重点,全力打造上下贯通、覆盖广泛、资源整合、专业规范、特色鲜明、层次明晰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 《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孵化、提升能力、整合资源、引导规范、成果展示五大功能定位,通过对重点类别社会组织入壳孵化、个性化指导和培训、整合各渠道资源、规范化发展引导、工作成果展示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在孵化培育中成长壮大、良性发展。 《意见》对管理模式提出“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且具备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负责对本级孵化基地的运营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和验收,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与培育孵化社会组织有机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意见》要求完善“第三方委托运营”协议内容,明确三方权利、职责、和义务,社会组织入驻严格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公示、签约”流程确定入驻名单,原则上入驻孵化基地期限为1-2年,避免部分社会组织出现不愿出壳的问题。《意见》同时明确了入驻孵化期间社会组织存在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不合格、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等情形的,立即予以退出。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