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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部署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称,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数量快速增长、作用不断显现的同时,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多发频发,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民政部决定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提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是,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知详细列举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见右表)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如何开展?通知也提出了系列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积极举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推动长效治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要积极引导各社会团体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五、营造良好环境。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4月15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7月30日前形成不超过4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连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