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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杭州市慈善总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善泉”品牌慈善信托在杭州落地,该慈善信托首期善款652.96万元,计划用于应急救灾、防灾减灾有关的慈善项目。在本单慈善信托中,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被指定为监察人,这是国内首单由公证机构担任监察人的慈善信托。 监察人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对受托人行为进行把关,缓解目前政府监管的不足。记者了解到,由于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监察人没有作硬性要求,我省绝大多数慈善信托中均未设置监察人。 “公证机构担任信托监察人,本质上是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来监管社会公共事务。其不仅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还可以起到增信的作用。”杭州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陈媚说。 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监察人行使监察职责,与传统的律师和会计师担任监察人相比,除了能提供稳定专业的法律服务之外,还兼具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公信力保障。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为了顺利达成委托人的意愿,配合做好“杭州市慈善信托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邀请高校法律专家,共同探索拟定《公证机构担任民事监察人工作指引》。“其中既包含了一般监察人需要做的事情,比如对受托人出具的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终止报告及清算报告进行审查、监督等,还创新运用公证机构特有的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主任徐小蔚介绍,比如发挥公证监督职能,派员列席重大决策会议并对决策结果实时监督;运用公证调查工具,依法运用政务数据信息对相关主体的背景进行核实;运用公证的公共属性,在突发特殊事件中代表公众及时介入管理。此外,公证处还成立慈善信托监察工作小组,制定内部审阅审批制度,做到“专事有专人”。 慈善信托不仅承载了委托人的信任,更寄托了社会对其公益价值的期望。“如果发现受托人履行职责不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受托人纠正。”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员阮啸说。监察人将通过日常性地接受重大事项的事前报告、一般事项的事后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与认可等方式,与其他各方共同监管好款项。 (据《浙江法制报》) |